编辑: 苹果的酸 2017-10-02

. 唐宋时屯田 也称营田,营田属国家所有. 佃,即租佃. 业,即产业、家业. 因佃户长期租佃国家官田,营田实已成为永佃户的产业. 唐代中期以 后,永佃户所佃之官田,与收取两税的私人的产业没有区别. 因此,可以说,事实上的永佃制出现(或萌芽)于隋唐或唐中期以后. 笔 者以为其所引资料有误,不足为凭,所做推论亦有误,且其所引《宋会要辑稿》未注出处. 经查证,周子良所引内容当出于清人徐松所 辑《宋会要辑稿》(北京:中华书局

1957 年版,第4878 页)食货

5 之36. 按:隋唐时期并无、也不可能有民户请营田为业, 虽名营田, 与民间二税田产一同 事. 而且,如果政府确将部分官田授给民户,使之 与民间二税田产一同 ,那就意味着该民户只向政府交纳国 税(两税),不交地租(租课),说明该民户对该田土已经拥有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因而也就无所谓 永佃权 问题.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 第9册,北京:文物出版社

1990 年,第154 页. 保 (后缺) 该件第一行为主题词,写明转租田土亩数及其所在. 第二行以下为契约内容. 第二行开始的第 一个字缺,第二个字残,仅剩末笔. 文书整理组介绍: 本件纪年残缺,第二行'

二年'

上存一残笔. 同 墓出有大历三年(公元七六八年) 文书两件. 本件残笔与契文第三行'

先'

字最后一笔相似,疑为 '

元'

字. 与大历相近之年号有'

乾元'

、'

上元'

. 本件当是乾元二年( 七五九) 或上元二年( 七六 一). 今置于大历之前. 整理组所言极是. 与大历较近的年号还有天宝二年(743) 与开元二年 (714). 开元二年与大历三年相距

54 年,显然不可能;

天宝二年与大历三年相距

24 年,可能性也很 小,且 宝 的繁体字― ― ― 宝 字末笔与 元 字末笔也有较大差距,基本上亦可排除. 从契文可知,高渠部田一段

29 亩,内中

16 亩,原田主为王v,后不知什么原因转到b思廉名下, 且不知从何时起,这段土地便由朱进明租种(朱进明租种b思敏土地租佃契不存). 乾元二年或上元 二年,朱进明 不亲营种 ,便将这段土地自行转租给曹忠敏,约定预付地租为每亩

1 (已经预付), 租期是来年一年(实即一季).① 据上述契约内容及其尾署,该契应为单契,曹忠敏既已先期预付了 地租,亦即已履行其在该租佃行为中的全部义务,故其无须立契给朱进明收执. 朱进明已实现其在 该契约行为中的全部权利,而尚待履行来年交田给曹忠敏耕种的义务,故其应立契交曹忠敏收执,以 作为曹忠敏权利主张之凭证. 正因为如此,在契约尾署部分,佃人曹忠敏仅署 麦主 两字,而不具姓 名,更不画押. 而转租田土人朱进明则应签名画押( 获指为记 ,即按手指节印). 根据上述情况,我 以为该件应拟名为《唐乾元二年或上元二年朱进明转租田土契》. 此件最值得注意之处是,契文表明思廉是该段地的现主,朱进明只是该段土地的原佃人,但在尾 署部分,朱进明却公然自署 田主 . 明清之际,顾炎武于《日知录》卷10《苏松二府租税之重》曾感叹: (董)仲舒所言,则今之分租;

(陆)贽所言,则今之包租也. 然犹谓之豪民,谓之兼并之徒,宋已下则公 然号为田主矣. ②究其实,高昌国时期与唐代西州租佃契中,土地所有权人例称 田主 (葡萄园主、菜 园主则例称 园主 ),如 田主明元 田主范酉隆 田主冯庆 田主董尾住 田主李虎v 田主赵 阿欢仁 田主张阿洛 园主大女吕玉 田主魏相 桃(萄)主王 园主张善 地主杨雅 俗 田主竹玄果 田主韩伯轮 田主白如奕 田主曹孝 地主马寺尼沸 地主张小承 等,③而 此件竟连转租田土的原佃人朱进明也公然号称 田主 ,从而明白无误地显现出一田二主的情形. 契约中朱进明之自署 田主 ,从图版看,写得很清晰、工整,显然不是误书或随便写上的. 契约 正文之后,尾署之前有一句话: 谨录契白 如前 ,表明上引契约并非契约的原件,而只是抄件. 据文 书整理者介绍: 本墓无墓志及随葬衣物疏. 所出文书有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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