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7-10-02 |
第三节) ,只在生父?详时归於母, 实际上亦大多归於母.因为??规定犯奸罪要在现场 捉奸始得成?,仅凭生母片言自白与某人通奸,则难 免有诬告之嫌.生父亦害怕构成犯罪而?敢承认,因 而官府仅在此?怀孕时处罚此?而已. 台湾过去的习惯亦然,私通所生之子原则上归於母, 生父如经生母同意,即可收养生子.俗语: 「归?断 男,归男断?」 ,即此子?归於生母则与生父断绝关 系,归於生父则相反. 母系妾而其本生父母系贱民时:子与生母的本生亲族?
6 亲属法 发生亲族关系.??服制小功为外祖父母?之注有: 「庶子?为父后者,为己父母服一项.?己母系由奴婢家 生?收买为妾,及其父母系贱族者?在此?.即庶子与嫡 子相同,为生母的本生父母兄弟丧服,但是生母如奴婢或 优娼?卒等贱民之?则无服.」乾?
59 ??帖(刑案汇览 卷四十二,谋?人而误?母之继母)解释其?由为: 「如己母或由奴婢收买,其父母本有主仆名分,或其父 母身系优?辈,与齐民?同.?概为制服,则?贱无分, 自应示以区别,?在此?.」而且外姻服图亦?载为无 服亲,以致?得视为亲族,因为??规定亲族限於服图 有载者. 同母?父的兄弟姊妹:??规定兄弟姊妹??同父同母 或同父?母,均称为亲(或胞)兄弟姊妹,其亲族效? 相同.然而?认定同母?父兄弟姊妹的亲族关系,相干 犯时要视为外人?罪. 《朱子家?》虽有: 「 同母?父 之兄弟姊妹,各服小功五月」 .??及则?却?仅?认 定其丧服,而且?以无服亲?载於服图,所以要视为? 存亲族关系,但是禁止同母?父兄弟姊妹结婚.??将 母系的兄弟置於亲族外的原因,与视改嫁母的父母兄弟 姊妹为外人同一法?,是法?轻视?系的结果. 台湾过去的惯?亦然,但是同母?父的兄弟姊妹同居 时,?如妻在夫亡后携子改嫁或?在夫家招入后夫生子 时,此子与前夫之子互以兄弟姊妹相称,?同居则视同 外人. 血亲乃依血统关系所生之亲属,有下???:
第一章 通则7自然血亲:自然血亲乃出於同一祖先,而有血统?系之 血亲.如父母、子?、兄弟、姊妹等均是.所谓半血缘 兄弟姊妹(同父?母、同母?父) ,亦属於血亲.非婚 生子?对其生父,於未经认?之前,在法?上,尚?能 称为血亲;
反之,其与生母及其血亲之间,?须生母之 认?,当然成?血亲关系 (民§1065Ⅱ) .凡推定为婚生 子?之人,纵与其法?上之父无血缘上之关系,而在未 被否认之前,仍为自然血亲;
否认之后,即断绝血亲关 系(民§1063) .吾国民法采取父母系主义,故无?父系 或母系亲属,民法均以之为自然血亲. 法定血亲:法定血亲乃无血统?系,而由法?上所拟制 之血亲,故亦称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以及养 子?与婚生子?相互间均是 (民§1077) .惟继父母子? 关系、妻与夫准婚生子?间之关系 (民§1065Ⅰ) ,或夫 与妻准婚生子?间之关系 (民§1065Ⅱ) ,仅为直系姻亲 关系而已. 中国过去??以拟制认定由收养发生的亲子关系,因为 尚无表示此种亲族关系的名称,姑且与拟制亲子关系合 称为准血族关系.由收养发生的亲族关系效?及围, 依养子的种?有所?同,??规定与台湾的惯?亦?一 致,分别叙述如下: 所后父母(嗣父母)及过继子(嗣子) a.所后父母及过继子之意义:过继子是继承宗祧的养 子,而称其养父母为所后父母.过继子在条?上称 为继子,在刑法上称为嗣子,其养父母称为嗣父母.
8 亲属法 ??规定过继子要收养昭穆相当的同宗的之子,如 无适当之人时始得收养同姓之子.此养子是法?上 的正式养子,即所谓「为人后者」 . b.所后父母与过继子之亲族关系:完全准照亲生子, 并在养家取得嫡长子地位.所后父母及其亲族与过 继子及其配偶、直系卑属的亲族关系亦准照亲生子. 义父母及义子 a.义父母及义子之意义:义子是?继承宗祧的?姓或 同姓?宗养子.而男子称为义男,?子称为义?, 此子称其养父母为义父母.??虽然准许收养?姓 养子,但?准将其改姓为后嗣,仅准许终身相依倚 而已.??往往载为「?姓义子」 ,犹如义子限於? 姓,但刑案认定同姓?宗的义子,即在?继承宗祧 围内得以收养同姓?宗之人为义子. b.义父母与义子之亲族关系:得以终身相依倚,亦得 由义父母酌给财产.因为互无丧服关系,因而亦无 亲族关系. 养父母及养子 a.养父母及养子之意义:收养三岁以下弃儿及同宗子 (??为后嗣时) 之人称为养父母.弃儿有养父母, 抚养的同宗子则只有养母而已.??并无由养父母 称抱养之子的名称,姑且称为养子(依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