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7-10-07 |
背景2. 在《 2000年建筑物管理(修 订 )条 例》(2000年第69号条例)制 定成为法例后,民政事务委员会成立了小组委员会,就《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 )的 检讨工作与政府当局进行讨论.小组委员会曾讨论《 建筑物管理条例》的条文及施行方面的不足之处,并就如何进一步改善该条例提出多项建议.经过与小组委员会多番讨论后,政府当局於2003 年发出文件,载述《 建筑物管理条例》的 修订建议,以徵询公众意见.政府当局於2003年11月向民政事务委员会汇报公众谘询工作的结果,并向事务委员会简介各项拟纳入《2005年建筑物管理(修 订 )条 例草案》的初步建议.小组委员会曾就该等建议作进一步讨论,并提出多项建议,以便政府当局在敲定有关条例的修订建议时考虑.条例草案的目的3. 本炙,条例草案所载的建议,旨在使委出管理委员会(下 称 管 委会 )的程序更为合理、协助业主立案法团(下 称 法 团 ) 执行职务和行使权力,以及保障业主的权益.法案委员会4. 在2005年 4月 29日的内务委员会会议上,议员成立了法案委员会,负责研究该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载於附录I. 5. 法案委员会由涂谨申议员担任主席,先后与政府当局举行了51次会议.法案委员会曾在其中两次会议上,取了公众人士和大厦2管理业界的意见.曾向法案委员会提交意见的团体及个别人士的名单载於附录II. 法案委员会的商议工作6. 法案委员会的商议工作按下述事项载述於本报告内各有关段落?? 事项段落(a) 委出管委会以及委任其委员和担任职位者7C35 (b) 管委会委员就法团所作决定的个人法律责任36 C
39 (c) 委任代表40 C
65 (d) 管委会的组织及工作程序66 -
80 (e) 延会的有效性81 C
83 (f) 丧失担任管委会委员的资格84 -
92 (g) 法团会议及其程序93 -
103 (h) 欠缴管理费的业主的投票权104 -
107 (i) 终止委任经理人108 -
124 (j) 法团及经理人采购供应品、货品及服务125 C
158 (k) 法团及经理人的财政安排159 C
169 (l) 法团必须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的强制性规定170 C
200 (m)民政事务局局长转授权力和职责201 -
203 (n) 业主之间的通讯204 C
209 (o) 法团的借款权210 C
217 (p) 在独立屋宇所组成的屋苑成立法团218 C
225 (q) 修订公契条文的机制226 C
229 (r) 设立楼宇事务审裁处230 C
232 (s) 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规管233 C
234 (t) 条例草案的生效日期235 C
236 (u) 修订条例的实施(在 条例草案制定成为法例后)237 -
243 3 委出管委会以及委任其委员和担任职位者条例草案的建议7. 根 建筑物管理条例》第 3条,妥为召开的业主会议可按照公契委任管委会;
如无公契,或公契并无委任管委会的条文,则由合计拥有份数不少於30%的业主决议委任.本炙,《 建筑物管理条例》第 3条对公契的提述令人产生疑问,不知应以公契的条文还是以《建筑物管理条例》的条文为准.在Siu Siu Hing诉土地注册处处长一案(高 院宪法及行政诉讼2000年第77号 )中,法庭认为,除非建筑物的公契明确提述根 建筑物管理条例》第 3条委出管委会,否则公契提述的管委会并不等於《建筑物管理条例》所规定者.8. 为免有任何疑问,条例草案提出?? (a) 在《建筑物管理条例》清楚订明,要成立《建筑物管理条例》规定的管委会,业主须遵照《建筑物管理条例》订明的程序行事,而非按照公契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