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7-10-07 |
(b) 废除《建筑物管理条例》附表2(关乎管委会组织及工作程序)中 有关公契的提述,使管委会按照《 建筑物管理条例》而非公契的规定运作;
及(c) 在《建筑物管理条例》加入一项保留条文,使根鞣萦泄毓醯奶跷某闪⒌墓芪嵩谛薅┙ㄒ榛裢ü晌笕匀挥行,而此等管委会须在修订条例(条 例草案制定成为法例后)生 效的4年 后,遵照经修订的附表2的 规定行事.9. 条例草案亦载有就管委会委出程序提出的其他法例修订,当中订明以下规定?? (a) 拥有不少於5%份数的业主须提名及委任一名业主,召开及主持为委出管委会而召开的会议;
(b) 在成功委出首届管委会的同一会议上,业主须以不可分割业权份数投票并以多数票通过决议,委任管委会委员;
(c) 在业主周年大会上以多数票通过决议的同一机制,亦适用於委任或再度委任其后各届的管委会委员;
(d) 就为委出管委会而召开的会议而言,在举行会议的整段期间规定须有相当於全部业主10%的法定人数;
(e) 无论公契有否订明副主席职位,业主均可在为委出管委会而召开的会议上,或其后的业主周年大会上,决定应否委任管委会副主席;
4(f) 秘书和司库如不是管委会委员,并不会因担任这两个职位而成为管委会委员,而无论秘书和司库属管委会委员与否,均须在每隔一次的业主周年大会上与其他管委会委员一起退职;
及(g) 每名管委会委员均有资格领取津贴,只要支付津贴一事已获业主在业主周年大会上批准,而且津贴额不超过《建筑物管理条例》附表4所 指明的最高津贴额便可.以 多 数 票 通过的投票制度10. 政府当局向法案委员会解释,根 建筑物管理条例》附 表2第2段 委任管委会委员时,或根奖2第 5段在上一届管委会退职后再行委出另一届管委会时,采用以 多 ? 票 通过的投票制?在实?上会有困难.由於管委会一般有约11至16名委员(旧 式唐楼除外),因此需要经过多轮投票,才能决定谁人得到多数票并获得委任.11. 政府当局并补充,尽管香港的法例在提述 多 数 票 一词时,一般是指以超过50%的多数票获胜.不过,本港法例中亦有例外情况,特别是该等与选举有关的条例.根 立法会条例》(第542章 )第 51条,候选人可以少於50%的多数票当选(即 得票最多者当选 投 票制). 相若条文见於《 区议会条例》(第547章 )第 41条、《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 )附 表第29条及《村代表选举条例》(第 576章 )第 31条.该等法例的立法原意是容许候选人在选举中可以少於50%的多数票当选,而在相关条文中已特别申明有关规定.12. 鉴於采用以 多 数 票 通过的制度委任管委会,会出现实际问题,政府当局建议在根趵14条、附表2第 2(1)、5(2)、6及6A段委任个别管委会委员时,应采用简单或相对多数票制度(或 称 得 票最多者当选 投 票制).换言之,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会当作获委任为管委会委员,即当选者无须得到过半票数支持.政府当局会为此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下 称 修 正案 ). 13. 政府当局进一步建议,为利便在业主会议上进行委任程序,若有关委任是按照 得 票最多者当选 投 票制而作出,关乎该等委任的决议会嘶竦猛ü.为确保所有管委会委员均只是从业主当中委出(根 建筑物管理条例》第 15(1)条获委任的租客代表除外),政府当局亦会动议修正案,修订条例草案第23(d)(i)条 (即 新订的附表2第 2(1)(b)段)及第23(g)(ii)条 (即 新订的附表2第 5(2)(a)段 )的 英文本,以订明在业主会议上,业主须从业主当中(from amongst the owners)(而非 从 他们当中 (from amongst themselves))委任管委会委员.14. 委员就获提名竞逐同一职位的人士得票相同,或获提名人的数目与管委会委员数目等额的情况提出疑问.他们认为,附表3第 3(4) 段所载的安排给予主持业主会议者除原有的普通票一票外,另有决定性的一票,此项安排不应适用於管委会委员的委任.515. 政府当局建议,在根督ㄖ锕芾硖趵肺喂芪嵛笔,如?名或以上得票最多的获提名人获得相同票?,主持业主会议者须以抽签的方式决定投票结果.中签的候选人将当作获得委任.此项安排与《 区议会条?》第 41(3)条及《 立法会条例》第 51(6)条所写的一致.政府当局亦建议,如只有一位获提名人竞逐一个职位(即 获提名人的?目与管委会委员人?等额), 该获提名人将当作获得委任.本炙,此项安排与《区议会条?》第39条和附表5第 5段的安排是一致的.政府当局会动议相应的修正案.16. 政府当局亦已告知法案委员会,在法院就荃湾花园业主立案法团诉Prime Light Limited一案作出判决后,鉴於有关的判决阐明了《建筑物管理条例》中 多数 一 词的应用,有法团关注到法团日常运作可能受到的影响.本炙,有意见认为把《建筑物管理条例》中 majority 一词译作 多 数 并 不准确.不过,上诉法庭在上述案件中表明, majority 和 多 数 应 理解为一般所指的意思,即超过50%. 把 majority 一词翻译成 以 多数票 不 能视为不准确的译法.不过,经与律政司讨论后,并鉴於在若干法例(特 别是在较近期制定或修订的法例), majority 一词的中文译法是 过 半数 而非 多数 . 政府当局会动议修正案,把《建筑物管理条例》中 majority 一词的中文译法修订为 过 半数 . 委出管委会的程序17. 委员对强制规定业主在委出管委会时须依循《建筑物管理条例》所载的程序,而非遵从公契的建议,表示有所保留.他们指出,部分公契可能会就管委会的组成作出规定.举例来说,由若干大厦组成的屋苑,其公契或会规定从每幢大厦选出一定数目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