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7-10-11

(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

(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 十七)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 十八)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4、修改原制度第五条 原为: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 证券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现修改为: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 证券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四)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 六) 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 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 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和经办人;

( 七) 上述各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5、修改原制度第七条 原为: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现修改为: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详见附件1) ,及时记录商议 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6、在原制度第七条后增加一条,原有条款顺延: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 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7、修改原制度第八条 原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同时向 董事会办公室提供《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附件1) . 现修改为: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控 股子公司总经理为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对本部门、 控股子公司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在出现本制度第六条对本公司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情况时,知晓该信息的知 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则对相关信息进行判断是否属于内幕信 息,如属于内幕信息,应按本制度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 一)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信息知情人告知的信息并判断其属于内幕信息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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