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7-11-09 |
及(ii) 妙领获得有关出售事项的任何第三方的所有所需的同意 (倘适用) . 董事会函件C7C就上文第(ii)项先决条件而言,除本集团之其他公司成员外,浩洋及浚亮均为多 个贷款人向本公司授出之若干银行信贷之担保人.因此,须就出售事项取得该 等贷款人同意解除浩洋及浚亮於该等银行信贷项下作为担保人之责任.於最后 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自该等贷款人取得事先同意以於成交时解除浩洋及浚 亮於该等银行信贷项下作为担保人之责任.惟除上述者外,妙领毋须就出售事 项自任何第三方取得任何其他同意. 倘上述任何先决条件於最后限期前未能达成,除非订约方另行约定,否则协议 将自动终止及不再具有任何效力.除妙领需退还按金 (不计利息) 予买方外,任 何一方将无须就此终止的结果向对方承担任何进一步的责任. 其他主要条件 (i) 若任何一方由於其本身的违约未能按照协议进行成交,另一方有权即时 终止协议,而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一笔人民币100,000,000元 (相等於约 126,400,000港元) 的定额违约金.倘妙领违约,妙领亦有责任退还按金 (不 计利息) 及已支付的代价.定额违约金金额乃订约方经参考地块之价值及 订约各方可能蒙受之可能损失,按公平原则磋商后互相协定之预先估计守 约方可能因其他订约方未能进行至成交而蒙受之可能损失.董事认为,定 额违约金金额乃属公平合理. (ii) 鉴於妙领订立协议,买方担保人向妙领担保,买方担保人将赔偿妙领由於 买方任何违反於协议项下其责任和承诺 (包括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