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7-11-22 |
关于《内蒙古伊 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内蒙古伊 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关于《内蒙古伊泰煤 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履行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的议案;
关于改选监事的议案;
审议关于公司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持续 性关连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关于公司对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B股)实际发 生额的确认及对2015年-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B股)上限进行预计的议案;
关 于公司对2015-2017年度持续关连交易(H股)上限进行预计的议案;
关于公司为 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01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内 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2015年5月11日,公司召开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 用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公司聘用2015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201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 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2015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8 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015年12月15日, 公司召开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利用周转资金进行短期委托理财或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关于公司为泰 来煤炭(上海)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报告期内, 监事会通过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认为:公司董事会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重大决策合理,程序 合法有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均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 规、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忠于职守、开拓进取.未发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股 东、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监事会对公司相关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 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 规范运作.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
董事会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各位 董事均诚信勤勉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能够 独立完整地发表独立意见;
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承诺与声明,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进一步规范了信息披露的程序,做好信息披 露前的保密工作,预防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信息,扩大 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