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7-12-08

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 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 条件;

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3)登记――设立要件.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1)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 限制. http://www.chinaacc.com/ 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www.chinaacc.com

6 (2)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①居住用地

70 年;

②工业用地

50 年;

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 年;

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年;

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 年. 【解释】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 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2019《经济法》高频考点:抵押权 我们一起来学习 2019《经济法》高频考点:抵押权.本考点属于《经济法》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 度

第五节担保物权的内容. 【内容导航】 : 1.抵押财产 2.抵押权的设定 3.抵押权的实现 【考频分析】 :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 :抵押权 1.抵押财产 (1) 《物权法》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 《物权法》规定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 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解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家庭承包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 2.抵押权的设定 http://www.chinaacc.com/ 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www.chinaacc.com

7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解释】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无论抵押合同是 否登记,都不影响其效力,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时生效. (2)流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 有.如果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即 流押条款无效 . 【解释】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3)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分为法定登记和自愿登记. ①法定登记.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 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 登记之日起设立. (登记生效主义) 【解释】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虽然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经生效. ②自愿登记.以除法定登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无论当 事人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 抗主义) 3.抵押权的实现 (1)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 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清偿债权 的部分由债务人按普通债权清偿. (2)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清偿程序如下:实现抵押权的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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