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7-12-19 |
且(ii) 被投诉人不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且(iii) 被投诉人的域名已被注册并且正被恶意使用. 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A) 关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权利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 性相似 专家组将有关待证事实分为以下两部份来讨论: Page
6 首先,就投诉人是否享有商标权利,投诉人于本案程序中提出多项证据证明投 诉人自
1967 年即以 TVB 的称号经营事业.投诉人于
1992 年在香港首次注册 TVB 商标,之后又陆续在中国、欧盟等多个国家/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除了 TVB 商标外,投诉人及其附属公司亦于世界多国注册使用含有 TVB 三个英文 字母的其他商标.此外,截至本投诉书提出之日,投诉人及其附属公司已注册 了68 个包含 TVB 的域名.专家组因此认定投诉人拥有 TVB 商标的权利. 其次,就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上述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本案的争议域 名是 TVBONLY.COM ,其主要部分显然是由投诉人的注册商标 TVB 加上英 文单词 ONLY 所组成.虽然 ONLY 在英文里具有固定含义(意谓:唯一的;
仅有的;
参见http://dictionary.cambridge.org/zht/%E8%A9%9E%E5%85%B8/%E8%8B% B1%E8%AA%9E-%E6%BC%A2%E8%AA%9E- %E7%B9%81%E9%AB%94/only_1),但其与 TVB 组合后所产生的新意涵,不 仅让人无法有效与投诉人世界知名的商标 TVB 作区别,反而易误导公众以为 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及/或争议网站与投诉人有任何关联,或由投诉人授权所为.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 TVB 混淆性相似,且投诉人已完 成《政策》第4(a)(i)条课予其的举证责任. B)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并无任何关联,而投诉人亦未授权或以任何形式 容许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或使用投诉人的商标及/或其衍生商标.又,并无 证据显示被投诉人是以争议域名作为其惯用称号,亦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拥有 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去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 此外,投诉人又主张被投诉人为从争议网站的广告商户中获利,未经投诉人授 权,即在该网站上复制及使用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提供投诉人的版权作品予公 众收看,侵犯投诉人的版权、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足证其并非合法或合理 使用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并未于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书,故未提供其就争议域名或该域名主要 部分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的主张及证据. 基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依《政策》第4(a)(ii)条提供有关初步证据,举证责 任进而转换到被投诉人身上.然而,被投诉人未于答辩期限内提供其就争议域 Page
7 名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据,专家组因而认定被投诉人未就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份 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且本案亦无《政策》第4(c)条列举的情况存在.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满足《政策》第4(a)(ii) 条的条 件. 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