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7-12-19 |
3 Wealth Duke Ltd and Others v Bank of China (Hong Kong) Ltd,未 经汇报,FACV 2/2011(终审法院,2011 年11 月23 日),第1段(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4 Champion Concord Ltd and Another v Lau Koon Foon and Another,未经汇报,FACV
16 及17/2010,(终审法院,2011 年11 月23 日),第6段(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 -
4 - 与现代司法制度不符 9. 几乎所有其他与香港制度最为相近的普通法司法管区均规定,要向最高级的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必须先获得 许可 .当中包括向澳洲高等法院及新西兰最高法院提出 的上诉,以及由英格兰与威尔斯向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提出的 上诉.至於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在大部分情况下 亦须获得上诉许可. 10. 我们参考过的普通法司法管区的详情,可见於附件A5 . 提高金钱限额并不是一个选择 11. 提高一百万港元的金钱限额并不能消除把上诉权利与随意定下的金钱限额挂h所引致的不合理情况(见上文第
4 段).因此,提高金钱限额不应作为一个选择.无论如何,提高金钱限额实际上能否显著减少终审法院须审理的毫 无理纳纤甙讣氖,实属疑问,更遑论阻止该等案件 提交终审法院. 12. 在这方面而言,加拿大的经验可供我们参考.在1973年,加拿大大律师公会( 公会 )发现,由於当然权 利上诉案件的数目急剧增加,引致最高法院的案件积压量达 不可接受的水平.公会於是建议把向最高法院提出民事上诉 案件的当然权利废除.当局曾考虑纯粹将该等案件的最低金 钱限额由10,000加元提高至某一数额,惟最后决定该方案在 原则上并不妥当.单单是金钱或财产,不论其金钱价值多少,都不应作为向最高法院提出当然权利上诉的专有特权的 基础6 .
5 在新加坡,针对高等法院在超逾特定金钱门槛的民事事项中作出的判 决而向上诉法院(即当地最高的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属当然权利. 爱尔兰亦容许向其最高的上诉法院以当然权利提出上诉.
6 Anne Roland, Appeals to the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 A Canadian Perspective , Commonwealth Law Bulletin Vol
32 No. 4(2006 年12 月),569, 第580 页. -
5 - 法例修订建议 13. 基於上文所述的理由,现行以当然权利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机制极不理想.司法机构认为,修订有关的法例,让所有向终审法院提出的民事事项上诉均须受制於酌情 许可的规定,是重要及适时的. 14. 现建议所有民事上诉案件,不论争议的事项所涉及的款额或价值是否达一百万元或以上,均应由终审法院/上 诉法庭酌情决定是否受理.只有在上诉所涉及的问题具有重 大广泛的或关乎公众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应交由 终审法院裁决时,该等上诉才应由终审法院审理.这项建议 可藉废除第484章第22(1)(a)条落实.有关第484章的修订建 议的草拟本,标示文本载於附件B. 15.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构只是建议废除 当然权利 此一部分,第484 章第22(1)(b) 条有关上诉许可的其他现有部分不会受到影响.故此,这项建议并不会令上诉人的权利 受到任何实质损害. 16. 另外,须强调的是,终审法院是香港的最终上诉法院,而非与上诉法庭以相同基础运作的 第二上诉法庭 . 终审法院处理的事项,以具有 重大广泛的或关乎公众的重 要性 的问题为主,但相关法例亦载有 或因其他理由 而 受理上诉的条文.现有案例已确立 或因其他理由 是指适 用围有限的例外情况.然而,正如所有案例一样,有关 或因其他理由 的法理可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17. 如上诉所涉及的问题并非具有 重大广泛的或关乎公众的重要性 ,亦非 或因其他理由 ,法院不会批予上 诉许可,从而体现法定条文的用意.法院在考虑相关理,应以此作为基础.换句话说,上诉人在申请上诉许可时,不但必须提出充分理,还须符合相关法定条文. 18. 此外,应留意的事项是,目前所有刑事上诉均受制於终审法院的酌情许可,并没有上诉的当然权利.把民事上 诉的当然权利的理由废除,可使民事上诉与刑事上诉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