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7-12-19

5 年的期间,(a)执业为大律师、律师 或讼辩人;

或(b)作律政人员或在相关政府部门10 任职指定的职位(订明於第5AA(1)(b)(iii)至(v)条),即有资格获委任为常任裁判官. 33. 另外,按照第

227 章第 5AA(2)条,具有法律专业资 格的人士,如在一段不少於

5 年的期间或在不同期间而合共 不少於

5 年的期间,担任特委裁判官,亦有资格获委任为常 任裁判官. 34. 根

227 章第 5AA(3)条,在计算法律执业、任职 律政人员或指定职位的

5 年期间时,各段不足

5 年的执业或 任职期间可合并计算.惟法例并不容许将担任特委裁判官的 期间,与其他各段相关经验的期间合并计算. 35. 我们 的政策是希望准 许所有少於

5 年的 各类相关经 验的期间,不论是第5AA(1) 条所述的法律经验,或第5AA(2) 条所述的司法经验,均可获准合并计算;

然而现行安排与我们的政策理念并不相符.因此,为理顺有关安排, 我们建议修订法例.

9 用以徵询持份者意见的谘询文件只备修订建议的英文草拟本,此附 件载有对应的中文草拟本,以供参考.

10 该等政府部门包括律政司、地政总署、公司注册处、土地注册处、 法律援助署、破产管理署及知识产权署. -

9 - 法例修订建议 36. 为理顺上述安排, 我们建议修订第

227 章,从而准 许任何人将其任职特委裁判官的期间,与其他类别的专业经 验的期间合并计算,以符合获委任为常任裁判官所要求具备 的最少

5 年专业经验. 37. 有关第

227 章的修订建议(用以谘询持份者的 草拟 本),标示文本载於附件 F11 . (v) 改善劳资审裁处的运作 目前情况 38. 劳资审裁处的设立,是了提供快捷、简单、价钱相宜而不拘形式的机制,解决雇佣之间的纠纷. 39. 我们经检讨劳资审裁处的运作后,认在数个上有改善的空间.有关包括厘清劳资审裁处的司法管 权、加大其案件管理的权力、鼓励诉讼各方及早披露资料, 以及修订强制执行劳资审裁处的裁断或命令的时限,使该时 限与其他民事申索的时限一致. 拟议修订 厘清司法管权 40. 根独妥噬蟛么μ趵(第25 章)第7条,劳资 审裁处具有查讯、聆讯及裁定附表内指明的申索的司法管 权.该附表第一段提述就一笔款项提出的申索,而申索的起 因是有人违反或没有遵从若干与雇佣有关的 条例12 .

11 用以徵询持份者意见的谘询文件只备修订建议的英文草拟本,此附 件载有对应的中文草拟本,以供参考.

12 该等条例包括《最低工资条例》(第608 章)、《雇佣条例》(第57 章)及《学徒制度条例》(第47 章). -

10 - 41. 有关 一笔款项 一词的意思,在案例法中有不同的诠释.部分案例将此词的诠释局限於经算定损害赔偿(即 各方在合约上已协定的损害赔偿金额,或法例订明的损害赔 偿金额),而其他案例则将此词的诠释延伸至未经算定损害 赔偿(即未有订定金额,有待法庭根话惴稍蚱蓝ㄋ 害赔偿金额).实际上,劳资审裁处一般会沿用案例法中后 者的解释. 42. 在现实中,雇佣合约罕有会订明违反合约条款所须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因此大多数的雇佣申索均为未经算定 损害赔偿.劳资审裁处设立的原意,是为解决雇佣之间的纠 纷提供简单及不拘形式的机制,故此审裁处如有清晰权力处 理一切与雇佣申索有关的金钱申索,包括未经算定损害赔偿,则更能达致设立审裁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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