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7-12-30 |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1 目录
一、 前言
3
二、 释义
4
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8
四、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10
五、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5
六、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1
七、 集合计划的分级
22
八、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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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集合计划的成立
24
十、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25 十
一、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26 十
二、 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27 十
三、 集合计划费用、业绩报酬和税收
30 十
四、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32 十
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34 十
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38 十
七、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41 十
八、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43 十
九、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45 二
十、 集合计划的展期
46 二十
一、 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47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2 二十
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48 二十
三、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52 二十
四、 风险揭示
53 二十
五、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8 二十
六、 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9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3 特别约定: 本《光大阳光北斗星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 称 本合同 或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以电子方式签订.
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 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委托人(即光大阳光北斗星
2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 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一、 前言 为规范光大阳光北斗星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 集合计划 或 计划 ) 运作,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 )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以下简称《业务规范》 )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光大阳光北斗星
2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以下简称《说明书》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 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 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 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 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