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7-12-30

二、 释义 在本集合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集合计划、集合 计划 指光大阳光北斗星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计划说明书、本集 合计划说明书 指《光大阳光北斗星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同或本合同 指《光大阳光北斗星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及合同当事人对其的修改 托管协议 指《光大阳光北斗星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 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业协会、协会 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第93 号令】公布施行的《证券公司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业务规范》 指中国证监会[2013]28 号公告公布施行的《证券公 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指基金业协会于

2012 年10 月19 日正式发布并施行 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合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 管理人、光证资管 指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人为上海 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5 委托人 投资者签署《光大阳光北斗星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本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 份额持有人、持有 人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参与本 集合计划,且剩余持有份额大于零的委托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参与或 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包括 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集合计划的其他投 资者 计划份额 指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单位的数额,本集合计划 根据每类份额运作周期的不同分为 N

1、N

2、N

3、N

4、 N

5、N

6、N7 类和 X 类计划份额,根据发行日或到期 日或业绩基准的不同,分为不同的计划份额.其中 N

1、N

2、N

3、N

4、N

5、N

6、N7 设有固定的运作周期, 分别为

7 日、14 日、28 日、56 日、91 日、182 日和

364 日;

X 类份额的运作周期不固定,管理人在每期 X 类份额开放参与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确定其运作 周期,X 类集合计划份额根据其运转周期、发行日或 到期日的不同,分为不同的计划份额.管理人在各 类集合计划份额每期运作周期开始前设定各期份额 的年化参考收益率,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成立日 指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 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本集合计划成立的 日期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6 推广机构 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和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管理人新增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时, 将提前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推广期 由管理人在说明书中约定. 存续期 指集合计划成立至终止之间的期间 日 指自然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运作周期/收益期 指从计划成立日到第一个开放期第一日的期间,或 者某一开放期第一日的次一日到下一开放期的第一 日(若没有下一开放期则为产品终止日)的期间,具 体见管理人各期运作周期公告 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原则上每个收益期的最后一日为 开放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T 日 指管理人受理投资者参与、退出或其他交易申请的 工作日 T+N 日指T日起的第 N 个工作日,N 为自然数 参考年化收益率 指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及后续开放期之前公布的各 类集合计划份额各个收益期的参考年化收益率 业绩基准 即管理人提前公布的各收益期的参考年化收益率 参与 指投资者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退出 指份额持有人按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全 部或部分退出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计划份额 指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单位的数额 计划单位 指本集合计划的基本计量单位,面值为人民币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