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8-01-08 |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不断完善防范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 严格控制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 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 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发生提供资金、商品、劳 务等交易时, 应当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 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