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8-03-07 |
(ii) 创越融资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以及独立董事委员会 经计及创越融资之意见后作出之推荐意见;
及(iii) 将予召开之第二次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以寻求 阁下批准有关持续关连 交易 (包括建议上限) 之普通决议案. 独立股东於作出彼等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於第二次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 之决定前,务请细阅本通函有关持续关连交易 (包括建议上限) 之详情. 董事会函件C6C持续关连交易之背景 威高分销协议乃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由本公司与Medtronic International订立,,
分销合营公司已获威高骨科委任为其於中国分销若干骨科产品之独家分销 商.鉴於上段所述关系,分销合营公司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故根鲜泄嬖虻14A 章,威高分销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有关该等持续关连 交易以及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零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之先前年度上限已於二零零八年通函内披露. 由於先前年度上限已届满,本公司、分销合营公司及Medtronic International已於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订立一份协议,,
订约方同意威高骨科集团将继续根 威高分销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向分销合营公司出售若干骨科产品,并就持续关连交易 设定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二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三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之新年度上限. 建议上限 自二零零八年第四季以来,威高骨科集团已向分销合营公司出售骨科产品,以 供其於中国分销,有关价格乃基於其生产成本另加合理利润并经参考分销合营公司 所出售之骨科产品之售价而厘定. 本集团已自二零零五年第四季以来推出骨科产品.於成立分销合营公司前,截 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首三个年度,骨科产品之销售额分别为约人民币 1,000,000元 (相等於1,200,000港元) 、约人民币67,000,000元 (相等於79,600,000港元) 及约人民币111,000,000元 (相等於131,900,000港元) .自二零零八年第四季委任分销 合营公司为本公司之独家分销商后,本公司已终止於中国直接销售其产品予客户,而 本集团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分别录得向分销合营公司销售? 科产品之营业额约人民币61,000,000元 (相等於72,500,000港元) 、约人民币118,000,000 元 (相等於140,200,000港元) 及约人民币157,000,000元 (相等於186,600,000港元) .分 销合营公司就威高骨科所售之产品根懔惆四晖叻窒橹蹩钭苑⑵比掌 计六十日内以人民币支付. 董事会函件C7C受微观经济趋势、保健开支及人口老化所推动,中国骨科仪器市场於过去数年已 显示大幅增长.威高骨科集团於中国广受市场认可及接受,鉴於对威高骨科之骨科产 品之需求日益增长,威高骨科於过去数年持续扩充生产厂房及设施,并预期销量因引 进新产品、产品围扩大及产能扩大而持续增加.鉴於上文所述,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之持续关连交易之建议上限分别建议为人民币250,000,000 元 (相等於约297,100,000港元) 、人民币370,000,000元 (相等於约439,700,000港元) 及 人民币550,000,000元 (相等於约653,700,000港元) . 进行持续关连交易之理由 本公司主要从事研发、生产及销售一次性医疗器械.本集团之产品种类繁多, 包括:1)耗材 (输液器、注射器、医用针制品、血袋、采血产品及其他耗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