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8-05-16 |
1980 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 新疆地方法律规定的最低初婚年龄,汉族与全国标准相同,少数民族低于全国标准两年.新疆
1952 年制定的婚姻法补充规定中,少数民族人民结婚年龄的最低限度为男
18 岁、女16 岁;
1981 年修改为,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0 周岁,女不得早于
18 周岁.当年还规定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 迟三年以上结婚称为晚婚 .[2] 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生育的为晚育. 关于生育数量的规定.限定生育数量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主要内容.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是在
1973 年开始正式提出,新疆自
1975 年在汉族人口中,1988 年在少数民族人口中先后开始 推行计划生育政策.1 生育数量的限定主要有城镇和农牧区、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区别.1992 年正 式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 ,后经数次修改.政策规定:城镇居民一对夫妻,汉 族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可生育两个子女;
农牧民一对夫妻,汉族可生育一或两个子女,少 数民族可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特定条件的,经批准还可以多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 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各地实 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过程也有差异,如位于南疆和田地区的墨玉县,1979 年开始在汉族人口中实行 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城镇一对夫妇可生育一胎,农村一对夫妇限生三胎;
1990 年后与全疆实行相同政 策.2012 年5月始,南疆三地州(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实行汉族和 少数民族同地同生育政策,即汉族居民亦可生育两个(城镇)或三个(农牧区)子女.2014 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要求, 在南疆实行各民族平等的计划生育政 策 .2015 年10 月后,国家开始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新疆主要涉及汉族城 镇人口.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初,就有对按政策规定生育的夫妻提供免费 计生服务并给予奖励,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给予限制和经济惩罚的制度.1990 年代后国家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从此前行政控制为主,过渡到重视利益导 向政策, [3] 从 处罚多生 逐渐转向为 奖励少生 .新疆的利益导向政策尺度更大.如新疆在 落实国家计划生育 三项制度 (2005 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2006 年西部地区 计划生育 少生快富 工程、2008 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基础上,还实施具有地方特 点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各种经济补偿、奖励、优待.如2008 年 实施自治区 少生快富 工程,对农村计划生育领证家庭一次性奖励
3000 元,至2013 年已有 30.36 万户享受该政策,发放奖励金 7.38 亿元;
2008 年启动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 励制度,
2010 年该制度逐渐扩面, 至2013 年先后在
70 个县市实施, 累计发放奖励金 18.95 亿元;
2010 年实行对城镇无固定单位的领取 光荣证
2 人员年老一次性
3000 元奖励政策,至2013 年 已有 3.5 万人兑现,发放奖励金 1.03 亿元;
2007 年起实施对农村领取 光荣证 家庭子女考学 加分政策(即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的在考试总分上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