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8-09-24 |
2012 年2月23 日,网站仍在使用. 1. 被投诉人使用的域名与 AERIE 标识构成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以上证据证明了投诉人对 AERIE 商标的商标专有权与商标使用情况,在美国 及国外注册并拥有 AERIE 商标专用权,投诉人在美国鹰和 AERIE 零售商店以及 网上商店的相关经营中对 AERIE 商标的使用方式,还有 AERIE 品 牌商品的销售与服务情况.投诉人的 AERIE 商标广为人知,并指示了其产品来源 和投诉人经营的零售商店,网上商店等服务来源.以上所列举的投诉人拥有的大量 AERIE 商标权的登记,奠定了投诉人在 AERIE 标识上的权利基础. 域名 aerietextile.com 与投诉人注册的 AERIE 商标几乎完全相同,并包含其商 标全部.因此,该域名应该被认定为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因为其包含了 AERIE 商标标识的全部,除额外增添的描述性词汇 textile . 事实上,注册商标添加的通用或描述性词汇,例如 textile 并不能改变前述混淆 性近似结论.尤其是, textile 描述了网站 www.aerietextile.com 上所销售的产品.根据《政策》第4段(a) (i) ,其他仲裁机构认为域名包含全部第三方商标,仅添加了 描述性词汇的,足以被认定为构成混淆性近似.事实上,同样的问题在美国鹰及其特 许零售公司就域名与投诉人美国鹰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的争 议案件(案号:FA0505000473826 ) 中,NAF 仲裁机构已得出结论,即域名构成与 American Eagle Outfitter 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在Pomellato S.p.A. v. Richard Tonetti 案中, WIPO Case No. D2000-0493 中,结论是添加了通 用顶级域名 .com 与认定混淆近似与否并无关系. 因被投诉人域名与投诉人商标十分近似,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使用很可能造成混 淆或误解,或误导消费者产生错误印象认为被投诉人的网站为投诉人所有,或者其网 站经投诉人授权、赞助,或者其与投诉人存在某些联系.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中的使 用过程中突出强调 AERIE 标识及其中文音译 艾瑞 品牌的纺织品、台布和家居 -
4 - 布艺更加剧了混淆的可能性.因此,被投诉人对域名aerietextile.com的注册及使用对投 诉人造成了损害. 另外,鉴于投诉人对 AERIE 商标的广泛宣传、使用、与品牌推广,被投诉人 在注册该域名时理应知晓 AERIE 标识所代表的商誉价值以及投诉人享有的商标 权.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采用、注册和使用并未获得投诉人的授权或经营许可.根 据美国联邦商标法案相关规定,亦即《兰哈姆法》15 U.S.C.
1114 及15 U.S.C. 1125(a)(1)(A),被投诉人未经投诉人同意,长期注册并使用该域名侵犯了投诉人的商 标专用权.同时根据《兰哈姆法》15 U.S.C. 1125(a)(1)(B),该行为构成广告欺诈, 以及 触犯《兰哈姆法》15 U.S.C. 1125(a)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方面缺少合法权利与法律依据 被投诉人系居住于中国大陆的自然人,中国商标局的官方网站查询显示,被投诉 人未申请和注册的全部或者部分包含 AERIE 词汇的商标.被投诉人在 AERIE 标 识上不享有任何合法权利,也无权将其用于表明被投诉人名称的上述域名中.被投诉 人与投诉人无任何附属,许可或者利益联系,其在 AERIE 标识的使用上未经任何授 权,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及其子公司无任何联系.被投诉人也没有以任何方式向投诉人 请求 AERIE 标识的使用权利.按照《政策》第4段(c)(ii),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可 以凭借 该争议域名的识别性.域名查询的登记信息中未能显示被投诉人凭借 AERIE 标识可以被识别.此外,被投诉人包含全部 AERIE 标识的域名是为了 引导用户访问他们大量销售 AERIE 与 艾瑞 纺织品的网站.按照《政策》第4段(c)(i),其他的仲裁机构认为这既不是善意提供商品与服务也非商业合理使用行为. 这些事实有力地反驳了被投诉人善意选择 AERIE 作为域名的结论. 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的唯一可能动机是将寻找投诉人合法网站的消费者引导至自己 的网站.其他仲裁机构已作出论断,认为这种行为不能构成善意提供商品与服务的行 为.被投诉人不能证明其可具有在争议域名上的知名度和识别行,同时其也不能证明 其对该域名的使用行为是合法的非商业或者合理使用.如果投诉人具有证明被投诉人 行为缺少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合法依据的初步证据,则被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3. 恶意注册与使用 通常情况下,仲裁机构会从整体上判断被投诉人在注册域名时是否具有明显恶 意.被投诉人注册该争议域名的目的是掠夺投诉人的商机,及制造在网上搜索投诉人 企业、商品、服务的消费者的混淆.由于互联网具有无处不在的特点,公众会不可避 免地混淆相同或者相近似名称的服务提供者.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没有任何附属联 系进一步表明了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的恶意.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仅仅 是为了利用投诉人已有的权利及利用顶级域名 .com 范围内以使用混淆性近似域名的 形式取得非法谋利的并进而误导消费者访问其网站,掠夺投诉人的合法商机.注册者 选择与投诉人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的域名,并制造与投诉人知名的产品与服务关联的 可能性,此种情形已被之前的 UDRP 仲裁机构认定为具有恶意. 无论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的目的为何,其行为已经对投诉人的商业利益造成损 害.因为被投诉人为其商业获益,试图制造对 AERIE 商标的混淆,使消费者误认 为投诉人是该网站的赞助、关联、许可者,以此将互联网用户吸引至自己使用被争议 域名的产品与服务网站.基于投诉人在全球范围内的声望和其在中国实施的大量商业 实践,还有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经营范围的相关联程度,被投诉人理应知晓投诉人以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