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8-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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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工园区认定前,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化工项目.省重 点项目由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 室(以下简称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联合审 查同意后,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其他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暂停核准或备案, 已完成相关手续尚未开工的暂停开工 建设.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环保综 合治理项目,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二)化工园区认定后,对化工项目实施分类管理.省重点 项目、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环保综 合治理项目和非危化品化工项目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 理;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 大危险源(以下简称 两重点一重大 )的非省重点项目由省化 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按权限由 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进区入园 搬迁项目、创新成果转化 项目和非 两重点一重大 危化品项目由市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 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化工专项行动办) 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 机关办理.
(三)提高化工项目准入门槛,切实把好审批关口.除产品 填补国内空白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转化项 目和搬迁入园项目外, 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
5 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扩建危化品项目.严格限制剧 毒化学品项目.严格限制 两重点一重大 项目.危化品储存、 经营、运输类投资项目由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按原程序办理.对 于填补国内空白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转化 项目,要提供成果鉴定材料.对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要 由国家或者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五、联审程序
(一)办理程序.需要省或市级联审的项目由所在县(市、 区) 、市属开发区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办公室牵头, 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联合初审同意后上报市化工专 项行动办.需要省联审的项目,由市化工专项行动办将联审通过 的意见上报省化工专项行动办;
不需要省联审的项目由市化工专 项行动办将联审通过的意见抄送至相应核准备案机关. 核准备案 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申报材料.提交市化工专项行动办联合审查的项目, 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县(市、区) 、市属开发区化工专项行动办上报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项目 建设内容;
产品技术水平分析和技术来源;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资源利用和能耗利用分析;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水资源论证分析;
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项目采用国产设备和引进设备清单;
项目
6 建设单位对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3.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内建设的项目, 所在园区管理部 门出具的意见. 4.创新成果转化项目需提供成果鉴定材料.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联审部门.参加市级联审的有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水利 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具体联审 参加部门由市化工专项行动办根据项目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