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2-13 |
一、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1-4 第1页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4]003198 号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宇通客 车公司) 《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
一、董事会的责任 宇通客车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等有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宇通客车公司募集资 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 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 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宇通客 车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选择的鉴证程序取决于我们的职业判 断, 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 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 大华核字[2014]003198 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第2页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鉴证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发表意见. 我们相信, 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 宇通客车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宇通客车公司
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宇通客车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宇通客车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 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专项报告 第1页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21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以
2012 年2月10 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股本总数 519,891,723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配
3 股的比例向公司全体股 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 153,768,867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14.38 元.截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