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03-08 |
四、 聘用程序 第十三条 专职科研岗位原则上应面向校内外公开招 聘,也可经学院提名与推荐. 第十四条 岗位招聘的基本程序为: 1.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人力资源处报拟聘岗位 需求,经审核同意后发布公开招聘信息或由学院提名推荐;
2.公开招聘岗位接受报名;
设岗单位对应聘或提名人 员进行评审,向学校提交拟聘岗位候选人推荐意见;
3.学校人事部门根据岗位要求,审核个人材料与院系 推荐意见,根据审核结论提交是否聘用的意见并反馈院系. 如果需要, 人事部门可组织专家组对设岗单位推荐的岗位候 选人进行评审,提出聘用意见;
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4.根据相关人事手续要求,如果需要,则对岗位候选 人进行公示. 对于无需公示或公示无异议的, 发放录用通知, 办理人事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聘用专职科研人 员. ―5―
五、 岗位待遇 第十六条 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用人员实行协议年薪 制. 拟聘岗位年薪标准、 学校和聘用单位人员经费承担比例、 最低工资标准和学校最高承担额度等信息见附表. 第十七条 专职科研人员前
6 年(一般为
3 年+3 年 两个聘期,含在南京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时间,下同)其 人员经费由学校和院系按比例共同承担.6 年后其年薪全部 由院系自筹. 第十八条 院系承担的人员经费在办理报到手续时由院 系办理转账缴纳至学校账户, 学校根据标准按月发放至专职 科研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专职科研队伍发展需要,可以设立 校级专职科研(含博士后)岗位,由学校全额出资聘用.岗 位要求和薪酬标准以招聘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专职科研人员的实验办公用房由设岗单位负 责解决. 科研启动经费原则上由设岗单位决定是否资助及资 助标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1.学校依法为全时(全职)专职科研人员(首席研究 员、特任研究员、特任副研究员和特任助理研究员,含统招 统分的境外博士后人员)办理南京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不 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不享受住房分配、住房补贴和租金 补贴等待遇. 2.其他统招统分博士后参照事业编制人员享受有关医 疗和社会保险等待遇. 3.在职博士后所有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在其人事关系 ―6― 所在单位享受. 4.非全时专职科研人员不享受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等待遇. 其本人负责购买在我校工作期间商业医疗保险和意 外伤害险. 第二十二条 根据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学 校应承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部分由学校在 年薪标准之外另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境外学术交流和研修. 学校鼓励专职科研 人员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和境外研修, 尤其是参加工作以 来无境外研修经历的人员,以提高学术水平,并长期潜心科 研工作. 1.短期访学:短期(3 个月以内)的学术交流和短期 科研合作的,能较好执行访学计划并取得预期成果的,原则 上待遇不变. 2.长期访学:(1)专职科研人员在本次合同聘期内在 校工作(预计)满三年(不低于
30 个月),聘期能取得较 好成效的,经个人申请、联系教授同意、院系评估和学校同 意后,可在学校和院系出资方式不变的条件下,申请 3~12 个月的境外研修一次.期间待遇正常按月预发,根据考核结 果最终核算. 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者, 待遇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