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3-12 |
3 )社会投资建设.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用工规模 ―
3 ― 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 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农村 (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 经营公共租赁住房.企业较为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 业园区, 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 在企业相对集中的地段, 由相 关企业出资参与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统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4 )开发项目配建.各类住宅建设用地应优先配建公共租赁 住房.存量建设用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参照市政府办公厅 《 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筹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 字〔2010〕1
6 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增建设用地规划为住宅 的,应按照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面积2
0 %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 住房.其他商服等非住宅房地产项目可按照1
0 %的比例提取土 地出让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开发建设 单位长期持有的项目,配建比例可适当降低.
2 . 收购商品住房.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通过政府公开招 标采购的方式购买部分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对公 共租赁住房的急需.
3 . 改建.利用闲置房屋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改造的住房 必须符合规划、用地以及基本居住要求,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标 准和节能环保要求.
4 . 租赁存量住房.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在城中 村改造项目的闲置房源中集中租赁一批住房,或者长期租赁部分 存量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
4 ― ( 二)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中小户型住房或 集体宿舍.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 要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 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公共租赁住房 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 0平方米以内.人才公寓的套型建筑面 积控制在8 5平方米以内,其中面向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公寓可根 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以及省、市有关建筑标 准、规范和规定. ( 三)规划配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综合考虑居住家庭的 实际需求,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商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 施,解决其交通出行、子女入学等问题.公共租赁住房的地下车 库(位)按照供应群体需求,可按每户0 . 3个配备 ( 限价商品住 房可按每户0 . 8个、经济适用住房可按每户0 . 4个、廉租住房可 按每户0 . 1个配备) ,并满足相关法规、规范要求.政府投资建 筹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 《 青岛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装修及配套标准》 , 其他公共租赁住房应参照该标准, 根据不同的 承租群体进行相应的装修, 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 具备入住条件.
四、规范项目建设和管理 ( 一)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制 度.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机构要调整充实力量,把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等所有的保障性安 ―
5 ― 居工程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施专人或专门科室的监督管理,强 化对参建各方建设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全面落 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的各项管理和技术措施,确 保质量,保证使用功能.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保障性安居工程 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等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 其他工程质量关键岗位持证上岗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 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在市场准入方面作出严肃处理.保障性安居 工程要严格执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验收内容不得缩减,验收标 准不得降低.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保障性安居工 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 ( 二)规范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审批程序.企事业 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持土地 权属证明、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建设和分配方案 等证明材料向区 ( 市)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材料齐全 的,由区 ( 市)政府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 源房管局将其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企事业 单位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办理用地预审、规划、项目核准或 备案、建设等审批手续. ( 三)加强房源租售管理.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