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3-12 |
逾期不腾退的,应当 按市场价格收缴租金.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 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 一)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用地.
1 . 加强用地计划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要纳入年度 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应保尽保.储备土地和收回 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规划为住宅的,要优先用于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各区 (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公共租赁住 房建设计划,做好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统筹 考虑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市政府根据年度公共租赁住 ―
9 ― 房用地需求,预留专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统一调配使用,予以 重点保障.各区 ( 市)应按照 专地专供、专地专用、限时使 用、不得挪用 的原则,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供地计划的落 实.各区 ( 市)应于每年4月3 0日前上报下一年度公共租赁住 房供地计划,并于次年4月3 0日前完成供地.
2 . 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以及加强社会管理等需要,同步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生 活服务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可配建不超过1
5 %的商业等经营性 用房用于出租出售,营业收入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成本.配建商业等经营性用房的建设用地随项目供应,按规定办 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配建商业等经营性用房用地实现 土地出让收益,可根据项目资金平衡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企事业等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 ( 按规划要求必备 的绿地、配套设施用地除外)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原用地性质 可以保持不变,且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其投资建设主体确定为 原用地单位. (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 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 事权单位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范围负责配套,建设费用由 政府负担.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支持公共租赁 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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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 号)有关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 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 项目按照规定予以税收优惠. ( 三)保证政策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公 共租赁住房建设.各区 ( 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按照规定的 渠道和标准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 全部余额、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
5 %的比例安排资金用 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市内四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委托代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其建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市南区、市北区因土地原因无 法落实项目、需异地落实的,经批准可在其他区调剂落实,除应 承担项目建设全部费用外,还应对落地区因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减 少的税收等收益进行适当补偿.对区域内异地配建提取的货币化 资金,可以在本辖区统筹使用,专项用于集中建设项目的征地、 拆迁等费用. 其他区市项目建设任务可以参照以上模式,通过增加财政投 入,发挥市、区(市)国有投资公司或投融资平台作用,鼓励社 会资金参与建设等方式,组织实施建设和经营. 对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且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