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3-12 |
6 ― 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的,可以申请购买,购买价格由市国土 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 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 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 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考虑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 息等因素确定;
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的相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企业或其他社会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且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 出租期限自公共租赁住房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 最低出租期限届满后,可以继续出租,也可按核定的价格出售. 出售价格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在综合考虑建设、财 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拟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应在出 租期限届满前1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售的 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 交易;
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 关规定执行. 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和以宿舍形式建设 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房源由住房保 障机构实施统一管理,优先面向用地单位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条 件的人员配租,配租后如有剩余房源,由住房保障机构面向社会 公开配租. ―
7 ―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竣工后,所有房源应当一并办理初始登 记,不得分割登记或部分处置.在规定的出租期限内,因单位资 产处置等情况确需整体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改变原用途, 应按规定和约定继续出租.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要依法 从严处理. ( 四)健全准入机制.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城市中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类人才、新就业职工中的住房困难群体 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 平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现阶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市中低收 入家庭应符合我市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 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 ( 聘用)合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申请市 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 内暂住登记1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 ( 聘用) 合同, 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我市累计缴纳社 会保险3年以上,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人才认定标准等条件,具体申 请条件由人才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国土房管、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 地税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联合审核机制.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快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 ―
8 ― 搭建资格审核相关部门的信息化工作平台,实现部门之间网上审 核,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审核准确率.对以虚假资料骗租公共租 赁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租赁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 五)加强使用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维修养护等 工作要通过市场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企业信用度高、 管理规范的专业公司实施.各区 (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共租赁 住房租 ( 售)后管理,定期检查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 规定将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 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 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要求承租人腾退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