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9-05-17 |
2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结合《高等 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
三、 高等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 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 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高等学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六、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会计科目可以不设;
在不影响账务处 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 定以外的明细科目、减少或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高等学校不得打乱重 编.
(三)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 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 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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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一)高等学校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 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二)高等学校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 整的财务报表.高等学校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 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 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四)高等学校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 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报送及时.
(五)高等学校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校内独立核算 单位
1 的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反映.
(六)高等学校财务报表应当由学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 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八、高等学校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 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高等学校, 还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九、本制度自
2014 年1月1日起施行.1998 年3月31 日财政
1 本制度所称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是指高等学校内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或部门.本制度 所称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不同于本制度所称附属单位.本制度所称附属单位,是指高等学校下属的具有 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