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06-18 |
90 日后(续保不受
90 日 的限制)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6.3)诊断必须住院(见6.4) 治疗, 对于其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在约定范围 (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见6.5)规定的支付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费用(见6.6) ,我们承担如 下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住院费用补偿,我们按如下公式 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住院费用保险金=住院费用*70% (2) 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住院费用补偿(以下简称 已获 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 ,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住院费用保险金=(住院费用-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90%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累计
180 日内发生的住院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且我们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责任的延 续 对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
30 日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 院费用, 我们继续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并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范 围内承担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2.4 补偿原则 我们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 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 院费用已通过公费医疗、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其他任何途径获 得了补偿或赔偿, 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 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住院费用, 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住院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 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即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各 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住院费用.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住院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6.16)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6.17) ;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6.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6.19) ,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见6.20)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6.21) 、空中运动(见6.22) 、攀岩(见6.23) 、探险(见6.24) 、 摔跤、武术(见6.25) 、特技表演(见6.26) 、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 险运动;
(7)妊娠(含异位妊娠) 、流产、分娩(含剖腹产) 、避孕、节育(含绝育) 、不孕不育治 疗、人工授精、堕胎、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美容、整形、矫形,牙齿治疗(见6.27) ,视力矫 正,变性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整形不在此限;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6.28) 、性病、特定传染病(见6.29) 、精神疾病(见6.30) ;
(10)战争(见6.31) 、军事冲突(见6.32) 、暴乱(见6.33)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遗传性疾病(见6.3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6.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