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06-18 |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4)完整的门、急诊病历;
(5)出院小结;
(6)住院费用原始收据、费用清单及结算明细表;
(7)若从其他途径取得补偿,则须从该途径取得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及(6)中所述 各类资料的复印件;
(8)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3 保险金的 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 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之日起计算.
5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5.1 投保范围 投保人: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 保本附加保险.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
28 日至
60 周岁(续保最高可延至
65 周岁)且符合我们规定的身体 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5.2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6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6.1 保单生效 对应日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每年(或半年、季、月)的对应日为保单年(或半年、季、月)生效对 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6.2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3 我们认可 的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若我们没有指定, 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 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