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06-18 |
(13) 在本附加合同的生效之日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 症状 (包括外伤) 或其复发.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为一次交清. 3.2 续保和保 证续保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 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续保本附加合同: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每3年 为一保证续保期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 率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 但若于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6周岁(见6.36) ;
(2)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 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若我们审核同意续保, 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3.3 保险费率 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有权根据本附加合同计算保险费率所用的计算基础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 决定您下 一保证续保期间的保险费率是否调整. 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 或者同一投保年龄等某一类人群的被保险人, 且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 定.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的,将及时告知您,新费率自下一保证续保期间起适用. 3.4 宽限期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 自本附加合同每个保单年度到期日次日零时起60日为该新续保的附加 合同交费宽限期. 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 我们同意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 或者您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接受变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承保条 件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 则自本附加合同该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60日为该新续 保的附加合同交费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 险费.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该新续保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则我们视同您自动放 弃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权利,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3.5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 及风险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6.37) . 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若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 附加合同.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住院费用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金申 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住院费用 保险金申 请 在申请住院费用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