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9-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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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投资
第一节 投资 第一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一)涵盖投资是指对一方而言另一方投资者依据另一方相 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已获准、 于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已在其领土内存 在的投资,或者此后设立、获得或扩大的投资;
(二)企业是指依照适用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任何实体,不论 是否以盈利为目的、 是否私有、 是否由政府所有或控制, 包括公司、 信托、 合伙、 独资、 合资、 协会或类似组织, 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
(三)一方的企业是指依据一方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企业,以 及在其领土内开展商业活动的分支机构;
(四)投资是指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具有投资 性质的各种资产, 例如资本或其他资源投入、 收益或利润的预期或 风险的承担.
投资的形式可能包括: 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2.企业的股份、股票或其他参股形式,包括其衍生权利;
3.债券、信用债券、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债务,包括其衍生 权利;
4.合同权利,包括交钥匙、建设、管理、生产或者收益分 享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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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合同项下的任何与投资相关且具有经济价值的金钱请求 权和履行请求权;
6.知识产权;
7. 依据法律、 法规或合同授予的权力, 如商业特许经营权、 许可、授权及许可证;
以及 8.其他有形及无形资产、动产、不动产以及任何相关财产 权利,如租赁、抵押、留置权、质押权;
注: 投资也包括由再投资的投资产生的收益, 特别是利润、 利息、资本利得、股息、特许费及其他费用.投资资产发生形式上的 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
(五) 一方的投资者是指寻求、 正在或已经实施涵盖投资的一 方、一方的自然人或一方的企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章应适用于一方采取或维持的与下列内容相关的措施:
(一)另一方投资者;
以及
(二)涵盖投资.
二、 本章不适用于一方采取或维持的已为
第八章 (服务贸易) 或
第十章(自然人移动)所涵盖的措施.
三、本章不适用于:
(一)政府采购;
或者
(二) 一方提供的补贴或援助, 包括政府贷款、 担保和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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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为进一步明确, 本章对任何一方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前发生 的行为或事实,或者已不存在的情况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国民待遇
一、澳大利亚在其领土内投资的设立、获得、扩大、管理、经营、 运营、 出售或其他处置方面, 应给予中国投资者不低于在同等 条件下给予其本国投资者的待遇.
二、中国在其领土内投资的扩大
1 、管理、经营、运营、出售 或其他处置方面,应给予澳大利亚投资者不低于在同等条件下给 予其本国投资者的待遇.
三、澳大利亚在其领土内投资的设立、获得、扩大、管理、经营、 运营、 出售或其他处置方面, 应给予涵盖投资不低于在同等条 件下给予其本国投资者的投资的待遇.
四、中国在其领土内投资的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 其他处置方面,应给予涵盖投资不低于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本国 投资者的投资的待遇. 第四条 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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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方在其领土内,就投资的设立、获得、扩大、管理、经营、 运营、 出售或其他处置方面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及涵盖投资的待
1 为进一步明确,本章第三条所述 扩大 是指现有投资的扩大,不包括建立或 获得新的、单独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