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9-07-01 |
2 就本条而言, 非缔约方 不得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协 定》意义下的以下世贸组织成员:(1)中国香港;
(2)中国澳门;
以及(3) 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中国台北). -
4 - 遇,应不低于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在其领土内的任何非缔约方投资 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二、为进一步明确,本条所指的待遇,不包含投资者-国家争 端解决程序或机制.
三、 尽管有本条第一款规定, 各方保留采取或维持其在本协定 生效前已生效实施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项下给予非缔约方 投资者任何更优惠待遇的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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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尽管有本条第一款规定, 各方保留采取或维持其在本协定 生效之日后生效或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项下,在以下领域 给予非缔约方投资者任何更优惠待遇的措施的权利:
(一)航空;
(二)渔业;
或者
(三)海事,包括救援. 第五条 不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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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澳大利亚而言,本章第三和第四条不适用于:
(一)本协定生效之日维持的以下任何现行不符措施:
3 为进一步明确,该权利也适用于根据相关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的后续审查或修 订而给予的任何差别待遇.
4 在根据本章第九条谈判达成的全面投资章中中国的投资承诺生效之前, 以经必要 修正的中国在与非缔约方达成的任何负面清单投资协定中列明的有关最惠国义务 的任何不符措施为前提, 中国在本章第四条下作出的承诺应适用. 在根据本章第九 条谈判达成的全面投资章生效之前, 以本章适用范围为前提, 如中国与非缔约方达 成了多个此类协定,则对澳大利亚投资者和投资最有利的最惠国待遇不符措施清 单经必要修正后应适用. -
5 - 1.中央政府层面的,由澳大利亚在本协定附件三其不符措 施清单
第一节中列明;
2.澳大利亚某一州或领土的,由澳大利亚在本协定附件三 其不符措施清单
第一节中列明;
或者 3.在澳大利亚地方政府层面;
(二)本款第
(一)项所指任何不符措施的延续;
或者
(三)本款第
(一)项所指任何不符措施的修改或修订,只要 与修改前相比,该修改或修订未降低该措施在修改之前存在的与 本章第三和第四条的相符性.
二、对中国而言,本章第三和第四条不适用于:
(一)在其领土内任何现行的不符措施;
(二)本款第
(一)项所指任何不符措施的延续;
或者
(三)本款第
(一)项所指任何不符措施的修改,只要与修改 前的义务相比,该修改未增加该措施与本章第三和第四条的不符 之处.
三、本章第三和第四条不适用于澳大利亚在本协定附件三其 不符措施清单
第二节中所列行业、子行业或活动方面所采取或维 持的任何措施.
四、双方应努力逐步取消不符措施. 第六条 利益的拒绝给予
一、 如另一方的投资者属以下企业, 则一方可拒绝将本章的利 益给予该投资者及其投资: -
6 -
(一) 由非缔约方或拒绝给予利益一方的人拥有或控制;
并且
(二)在另一方领土内无实质性商业经营.
二、 一方可拒绝将本章的利益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 如 果该投资者系由非缔约方的人拥有或者控制的另一方企业,并且 拒绝给予利益一方对非缔约方或非缔约方人采取或维持着禁止与 该企业交易的措施,或给予该企业或其投资以本章项下的利益可 能会导致出现违反或规避的措施. 第七条 投资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