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9-07-01 |
一、 双方特此设立投资委员会, 委员会应应任意一方或自贸协 定联合委员会的要求召开会议,考虑本章项下出现的任何事项.
二、委员会职能应包括:
(一)审议本章的执行;
(二) 确定并提出相关措施或倡议, 以促进和扩大双方之间的 投资流;
以及
(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开展本章第九条所述的审议.
三、委员会:
(一)应根据本章第十五条五和六款规定建立并维持仲裁员 名单;
(二) 可根据本章第十八条二款或第十九条规定, 通过双方的 共同决定,公布对本章及本章附件一的规定的解释;
(三)可根据本章
第二节实施情况提出修改意见. 第八条 一般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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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就本章而言, 在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投资或投资者之间构 成武断的或不正当的歧视,或构成对国际贸易或投资的变相限制 的前提下,本协定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阻止一方采取或执行以 下措施:
(一)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二)为保证与本协定规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所 必需的措施;
(三) 为保护具有艺术、 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或者
(四)与保护有生命的或无生命的可用尽自然资源相关的措 施.
二、 双方理解, 本条第一款
(一) 项所述措施包含与保护人类、 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有关的环境措施, 本条第一款
(四) 项所 述措施包含与保护有生命的或无生命的可用尽自然资源相关的环 境措施. 第九条 未来工作计划
一、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双方应在本协定生效后
3 年内审议 双方之间的投资法律框架.
二、 审议对象应包括本章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