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9-07-02 |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审查原则】 控规的审查应当坚持以下原 则:
(一)控规的审查应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能源, 保护生态环境、历史人文资源,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 展的原则.
(二) 控规的审查应按合法合规的原则, 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 第十九条 【规划审查】 建立和完善省、州(市)、 县(市、区)三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工作制度和决策规程, 保障规划严格依法依规实施.
(一)报审材料:根据《云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城市规 划审查总则》及本导则内容要求编制报审材料,规划编制的 其他成果可作为报审材料附件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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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划审查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两图 : 土地使用规划图:需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使用性质 用地的界限,规定地块控制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需明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 范围、规模等. 四线 (含 四线 图和相应的控制要求): 黄线: 需划定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明确控制要求. 绿线:需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明确控制要求. 紫线:需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明确控制要求. 蓝线:需划定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明确控 制要求. 一报告 :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心内容报告,主要包括 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各地块的使用性质、规划控 制原则、规划设计要点,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第二十条 【动态维护】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控 规的动态监控机制,在控规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完善 控规的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平台),或全省统一采购平 台下发各州(市)、县(市)使用,有计划、有组织地完善 控规.控规动态维护程序应遵守本导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控规的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 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规,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宜按 本导则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
10 序调整控规. 根据调整内容的不同,控规调整分为重大调整 I、重大 调整 II、一般调整三类.
(一)重大调整 I.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的情 形,属于控规的重大调整 I,包括:
1、对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调整的;
2、对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及道路红线的结构性调 整、减少或取消的;
3、对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 用地进行结构性调整、减少或取消的;
4、对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进 行调整的. 控规重大调整 I 涉及修改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 先修改总体规划.
(二) 重大调整 II. 涉及控规刚性内容逆向调整的情形, 属于控规重大调整 II,包括:
1、对土地使用性质及用地兼容性调整的;
2、对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 绿地广场等用地的规模、位置和边界调整的;
3、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 让等具体控规指标进行逆向调整的. 拟进行控规重大调整 II 的,应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控规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及调整草案,说明调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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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规调整的必要性进 行专题论证,提出控规调整的具体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 出专题报告, 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 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