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7-02 |
10 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否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明、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理 由的说明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变更既定分红政策条件的分析、 该次分红预案对公 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的分析. 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可以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鼓励股东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 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 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决议通过, 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六)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自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
6 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 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 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 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既定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且独立董事要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真实性和有 效性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七)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的,可以在独立董事意见披露时公开向中小股东征 集网络投票委托.
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 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 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 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 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