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7-02
1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 或 老板电器 )的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 《激励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以下称 《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3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事宜(以下称 激励计划 或 本次激励计划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公司激励计划及与之相关的问 题向有关管理人员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老板电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 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 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

2 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 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 持有老板电器的股份,与老板电器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 关系;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激励计划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 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 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其所提供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所提供的文件、材 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 合法授权;

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老板电器实行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