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03 |
8 号总第
130 号2014 年01 月28 日(共4+44 页) 发:本社各有关单位、验船师/审核员,有关船公司、造船厂、设计单位、 产品厂、拆船厂、有害物质外观/取样检查专业机构和检测机构 关于欧盟(EU)1257/2013 船舶回收法规生效的通告 欧盟(EU)1257/2013 船舶回收法规(以下简称欧盟法规)已于
2013 年12 月30 日正 式生效,目的是在船舶整个生命周期内促进安全、保护人体健康和欧盟海洋环境,特别是确 保对拆船产生的有害废料进行环境无害化管理,并旨在促进《2009 年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 无害化拆船公约》 (以下简称香港公约)尽早生效.
我社前期已就香港公约的要求发布了相 关通函和指南,具体请参见 CCS 总第
355 号、总第
443 号通函以及中国船级社《船舶有害物 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 (2013) . 欧盟法规对欧盟成员国船旗船舶和停靠欧盟成员国港口或锚地的非欧盟成员国船旗船 舶的有害物质管理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和规定, 本通告重点对欧盟法规不同于香港公约要求的 内容以及其对业界的影响予以介绍.
一、适用范围、生效及执行时间
(一)适用范围 欧盟法规除第
12 条以外各条款适用于悬挂成员国国旗的船舶. 欧盟法规第
12 条适用于悬挂第三国国旗、停靠欧盟成员国港口或锚地的船舶.
(二)生效日期 2013-12-30 欧盟法规于
2013 年12 月10 日在《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并于
20 天后即
2013 年12 月30 日生效.
(三)执行日期(用于确定欧盟成员国船旗 新船 的日期) 1.欧盟规则应自下列两个日期之一开始适用,以早者为准,但不应早于
2015 年12 月31 日: (1) 欧盟清单(欧盟认可的拆船厂清单)所列拆船厂的合计年度最大拆船量达到不少 于250 万空载排水吨(LDT)之日的
6 个月后.拆船厂的年度拆船量按该厂在给定年度内所 拆船舶重量之和计算, 以LDT 表示. 年度最大拆船量的确定方式为选用各拆船厂前
10 年期 间的最大值,或对于新获授权的拆船厂选用该厂达到的最大年度值;
或(2)
2018 年12 月31 日. 上述日期确定后,在该日期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无建造合同在该日期
6 个月或以 2? ? 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或在该日期
30 个月或以后交船的欧盟成员国船旗船舶, 即为欧盟法规所定义的 新船 ,应在投入运营前在船上备有 IHM(有害物质清单)并满足 欧盟法规有关有害物质控制的相关要求. 2.根据欧盟法规的要求,还需特别注意以下两个时间: (1)2014-12-31 欧盟清单最早可能在
2014 年12 月31 日颁布, 欧盟建立欧盟清单并在欧盟清单里给出 对拆船设施要求的规定.在欧盟清单颁布后,欧盟成员国船旗待拆解的现有船舶应选择列 入欧盟清单的拆船厂进行拆解,并应在尽切实可行范围内编制 IHM(有害物质清单) ,IHM 中应至少列出船舶结构和设备中包含的附件 II 所列有害物质及其位置和大致数量. (2)2020-12-31 欧盟成员国船旗现有船自该日期起应备有 IHM 并满足欧盟法规有关有害物质控制的相 关要求. 非欧盟成员国船旗自该日期起停靠成员国港口或锚地的船舶需要在船上备有满足欧 盟法规而非香港公约要求的 IHM.
二、欧盟法规与香港公约条款主要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