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03 |
6 个月内或法规第 8(3)条所述的任何下次检验(初次、换证、附加或最终检验)中编制有害物质清单,以时 间早者为准.
(二)产品制造企业 产品制造厂(含原材料配套生产厂)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应特别关注欧盟法规在香港公 约要求之外,新增或明确的有害物质控制要求(PFOS、HCFC-
22、HBCDD) ,加强对此类有害 物质的识别和控制并将其纳入相关产品证明文件(如MD、SDoC) ,并积极配合我社产品检验 单位为满足欧盟法规而在检验发证过程中提出的相关要求.
(三)船舶制造厂 欧盟法规执行日期确定后(最早
2015 年12 月31 日,最晚
2018 年12 月31 日)签订建 造合同的欧盟成员国船旗新造船,需要满足欧盟法规要求;
现有船在
2020 年12 月31 日起 应持有欧盟法规要求的有害物质清单.非欧盟成员国船旗船舶在
2020 年12 月31 日起如靠 泊欧盟港口或锚地,也应持有欧盟法规要求的有害材料清单符合证明. 对于上述适用船舶的建造和修理, 船厂应根据船公司申请和船级社检验要求, 结合修造 船计划提前编制有害物质清单. 船厂应注意法规附则 I 所含物质应禁止在船上安装, 在产品 和原材料采购/制造、安装等环节采取措施加以控制,编制满足法规第
5 条要求的有害物质 清单,并积极配合我社检验单位为满足欧盟法规而在检验发证过程中提出的相关要求.
(四)拆船厂 应关注欧盟法规标题 III 有关拆船厂的相关要求, 包括对拆船设施硬件方面以及管理上 的要求,特别是超出香港公约的技术要求.考虑到 欧盟清单 (欧盟认可的拆船厂清单) 最早在
2014 年12 月31 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欧盟成员国船旗船舶只能在清单所列的拆船 厂拆船,因此建议拟列入欧盟清单的各拆船厂(即欧盟法规所说的第三国拆船厂)在此日期 前尽早按法规第
15 条要求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请, 以获得拆解欧盟成员国船旗船舶的资质.
(五)有害物质外观/取样检查专业机构和检测机构 4? ? 应关注欧盟法规对有害物质控制的要求, 特别是在香港公约要求之外新增加的有害物质 控制要求,机构/公司的人员资质和培训、工作程序和记录和检测设备等应做相应的调整补 充. 对于之前已经按香港公约要求申请我社认可的机构, 应向我社申请认可变更以确保涵盖 欧盟法规的相关要求. 特此通告,请相关方关注并采取必要措施. ? ? 本通告在本社网站(www.ccs.org.cn)上发布,并由各分社/审图中心转发所辖区域内 各有关船公司、造船厂、设计单位、产品厂、拆船厂、外观/取样检查专业机构和检测机构. 本社各审图/检验单位自本通告下发后,应注意结合与客户见面的各种机会(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不定期与辖区船公司、造船厂、设计单位、产品厂、拆船厂、外观/取样检查专业机构 和检测机构举办的会议或会谈) ,向对方宣传介绍本通告有关欧盟法规的相关要求. 附件: 1. 欧盟法规与香港公约条款要求对比表 2. 欧盟(EU)1257/2013 号船舶回收法规(中、英文) 本通告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总部船舶综合业务处联系.? 电话/Tel:?(010)?58112288? 传真/Fax:?(010)?58112842? ? E\mail 地址:[email protected]? 1? ? 附件 1: 欧盟船舶回收法规与香港公约条款要求对比表 欧盟拆船法规 香港公约 差异分析 第12条 对悬挂第三国国旗的船舶 的要求 1.除应符合第 32(2)条(b)的规定外, 非欧盟旗船舶在停靠成员国港口或 锚地时应携带符合第 5(2)条要求的 有害物质清单. 6. 作为船舶船旗国的第三国相关 主管当局或经其授权的组织在按国 家要求对有害物质清单予以验证后 应签发符合声明. . . 8. 除应符合第 32(2)条(b)的规定 外, 悬挂第三国国旗的船舶申请注册 悬挂成员国的国旗时, 应确保船上携 带第 5(2)条规定的有害物质清单, 或在注册悬挂该成员国国旗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