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03 |
(一)有害物质的控制(欧盟法规第
5 条、附件 I 及附件 II) 以下欧盟法规要求除特别指明外, 适用于欧盟成员国旗船舶和靠泊欧盟成员国港口或锚 地的非欧盟成员国船旗船舶: 1. 欧盟法规附件 I 列出船舶禁止安装使用的有害物质,在香港公约要求之外: (1)新增 全氟辛烷磺酸(PFOS) ,禁止新装含有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的材料,此 要求仅适用于欧盟成员国船旗船舶,无阈值,执行标准为(EC)850/2004 号法规;
(2)此外,明确 消耗臭氧物质 包含: 二氟一氯甲烷(HCFC-22) ,无免除;
(3)另欧盟法规要 求欧盟成员国船旗、非欧盟成员国船旗船舶(在欧盟港口或锚地时)均不能安装含 氢化氯 氟烃(HCFC) 的新装置,有别于香港公约允许在
2020 年1月1日前使用的要求. 2. 欧盟法规附件 II(应在 IHM 列出的有害物质) ,在香港公约要求之外,新增了 溴 化阻燃剂(HBCDD) ,扩大了需列入有害物质清单的范围,但未给出具体的阈值、判定标准 等技术指标.
(二)对拆船厂的要求(欧盟法规第
13、
14、
15、16 条) 欧盟法规要求欧盟成员国船旗待拆船舶需到列入 欧盟清单 (欧盟认可的拆船厂清单) 的拆船厂进行拆解,并对拆船设施提出了高于香港公约的具体要求,这些要求(如在不透水 地面的处置要求等) ,实际上禁止了冲滩拆船,仅能在干坞、码头、混凝土船台等场地作业, 即欧盟法规第 13.1(c)条所述的 在已建成的建筑结构中作业 .另外,对于欧盟成员国外 的第三国境内的拆船厂, 可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请列入欧盟清单, 经由具备相应资格的独立 的验证方对拆船厂进行现场检查, 同时要求拆船公司在提交申请时应明示接受欧盟或其代理 可能进行的现场检查,合格后可以列入 欧盟清单 .
(三)分阶段实施 为确保欧盟法规的有效实施及可操作, 采取按时间分步骤实施的方式, 参见本通告第一 部分相关内容. 有关欧盟法规和香港公约条款要求差异的具体对比分析,详见本通告附件
1 欧盟法规 与香港公约条款要求对比表 .
三、对业界的影响和建议
(一)船东/管理公司 船东应特别注意欧盟法规的以下要求,根据所属船队是否悬挂(包括将来改挂)欧盟成 3? ? 员国船旗、 或对非欧盟成员国船旗船舶是否拟到欧盟水域运营而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提前编 制满足欧盟法规要求的有害物质清单. 1. 欧盟成员国船旗船舶 新造船: 如果在
2015 年12 月31 日能够达到欧盟法规第 32.1(a)条要求,在此日期及以后签订 建造合同的欧盟成员国船旗将作为新造船最早持有有害物质清单,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 初次检验签发有害物质清单证书,并接受法规要求的各项检验. 现有船: 欧盟成员国船旗现有船:2020 年12 月31 日起应持有有害物质清单并接受法规要求的 检验.但应特别注意,在欧盟清单发布后(最早
2014 年12 月31 日,最晚
2016 年12 月31 日) ,待拆解的现有船舶应选择列入欧盟清单的拆船厂进行拆解,并应在尽切实可行范围内 编制 IHM(有害物质清单) . 2. 非欧盟成员国船旗现有船 不区分新船和现有船,自2020 年12 月31 日起在靠泊欧盟港口或锚地时,应持有有害 物质清单. 3. 非欧盟成员国船旗船舶改挂欧盟成员国船旗船舶 自2020 年12 月31 日起非欧盟成员国船旗船舶转挂欧盟成员国船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