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9-07-03

6 个 月内或在第 8(3)条所述的任何下次 检验中编制该清单,以时间早者为 准. 公约未按船旗区分.公约 生效后对非缔约国船舶无 优惠. 公约规定符合证明的签发 应按公约要求,而非依据 国家要求. 公约对换旗无无时间限制 规定. 非欧盟旗船舶自

2020 年12 月31 日起应制订有害 物质清单, 且应根据外观/ 取样检查计划编制.

2020 年12 月31 日起,非 欧盟旗船舶换成欧盟旗时 (或换旗后

6 个月内,或 初次/换证/附加/最终检 验时,取早者)应持有有 害物质清单. 欧盟法规未提供 港口或 锚地 定义;

对非欧盟旗 船舶的检验种类、最晚截 止时间、范围、符合声明 的有效期进行了模糊处 理;

对非欧盟旗新造船的 适用性进行了模糊处理 (原则上按现有船)―― 以上均有待欧盟澄清. 第13条 对待列入欧盟清单的拆船 厂的必要要求 1.(c)条所述的 在已建成的建筑结 构中作业 . 1.(g) 确保对有害物质和废料的安 全和环境无害化管理和存储,包括: (i)在整个船舶拆除过程中封 存船上所有有害物质, 以防止其泄漏 到环境中;

且只在具有有效排水系的 不透水地面处置有害物质和拆船过 程中产生的废料. . . 公约对此无要求. 欧盟法规在不透水地面的 处置要求,实际上禁止了 冲滩拆船,仅能在干坞、 码头、混凝土船台等场地 作业,即第 13.1(c)条所 述的 在已建成的建筑结 构中作业 . 第14条 位于成员国内的拆船厂的 授权 3. 应将本条2所述的清单立即通知 本委员会,并不应迟于2015年3月31 日. 公约对此无要求. 第15条 第三国内的拆船厂 1. 拆船公司在第三国内拥有拆船 厂并拟拆除悬挂成员国国旗的船舶, 应向本委员会提交将该拆船厂列入 根据公约要求,对拆船厂 的认可、发证、复查等均 有所在国的主管当局或由 其认可的组织完成. 欧盟法规提出可由具备相 应资格的独立的验证方对 拆船厂进行现场检查,同 时要求拆船公司在提交申 2? ? 欧盟清单的申请. 4. 为列入欧盟清单, 在由具备相应 资格的独立的验证方进行现场检查 后,对第三国内的拆船厂符合第13 条的要求予以认证. . . 拆船公司通过申请列入欧盟清单, 即 接受了相关拆船厂可能须接受本委 员会或代表其行事的代理方在该厂 列入欧盟清单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 现场检查,验证符合第13条的要求. 独立的验证方、 本委员会或代表其行 事的代理方应与拆船厂所在的第三 国的主管当局合作, 以进行上述现场 检查. 本委员会可发布技术指导性说明, 以 便利进行上述认证. 请时应明示接受欧盟或其 代理可能进行的现场检 查. 独立的验证方的判定,独 立的验证方、欧盟、代理 方三方面之间的关系等尚 有待欧盟澄清. 欧盟法规与公约存在冲 突,特别是在公约生效后 拆船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方 面. 第16 条 编制和更新欧盟清单 2. 欧盟清单应不迟于

2016 年12 月31 日在《欧洲联盟官方公报》和本 委员会的网站上公布. 欧盟清单应分 为两个子清单, 分别列明成员国内的 拆船厂和第三国内的拆船厂. . . 公约对此无要求. 欧盟清单的最晚公布日期 为2016 年12 月31 日, 但 根据第 32.2(a)条,不早 于2014 年12 月31 日. 第21 条 成员国报告 2. 成员国应每隔三年且不迟于报 告所涉及的三年时期后的九个月, 以 电子文件形式将报告发送本委员会. 公约对此无要求. 第29 条 经济激励 本委员会应于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