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07-03

(一)治理类突发事件的主要处理措施:

1、对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及大股东之间存在的重大争议,应约见大股东或 其负责人员,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

2、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应协助 公安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3、加强与投资者关系的管理,积极应对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对外 公告电话认真接听,对善意的建议性的电话要感谢对方;

整理每天的电话记录, 制作每日电话内容日志;

4、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经营类突发事件的主要处理措施:

1、彻底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2、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及控制;

3、暂时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

4、 对于公司经营亏损或面临退市的, 积极与各方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 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定向增发、重组等;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环境类突发事件的主要处理措施:

1、深入调查、了解目前环境包括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政策变化、自然环 境详细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2、召开管理层会议,讨论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造成的 影响;

3、公司管理层及时提交有关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予以 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4、对于自然灾害或社会公共事件对经营项目已经造成严重影响,则公司应 立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6

(四)信息类突发事件的主要处理措施:

1、了解真实情况,分析不良信息的影响程度;

2、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对不实信息作出澄清或更正,尽量减少不良信息的影响;

4、建立良好的内部信息沟通渠道,保证对外信息口径的一致;

5、追查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严重者诉之法律处理;

6、关注投资者,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 协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 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 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突发事件处 理的效果,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 包括遭受损失情 况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按规定需要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应上报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 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要恪守保密原则, 有 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不得随意泄露;

要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 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 络人及联系方式等通过电话上报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部门,并根据要 求书面报送有关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 地点、事件性质、 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理过 程中,公司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 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根据要求随时上报.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