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04

1、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超额募集资金在武 汉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实施年产

500 万套电加热器一期装配生产线项目符合公司的发 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且公司本次拟定的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与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2 保荐机构(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在武汉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实施年产500万套电加热器一期 装配生产线项目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明确同意本次使用超募资金 在武汉设立全资子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相关法规要求. (2)公司此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2,200万元在武汉设立全资子公司的事项,符 合东方电热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需要,增强东方电热的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东 方电热的超募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其使用计划合理、必要.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没 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同时此次超募资金的使用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以部分超募资金在武汉设立全资子公司的事项.

九、本次投资使用募集资金的管理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在武汉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实施年产

500 万套电加热器 一期装配生产线项目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 金专户管理. 届时,负责实施项目的武汉东方需与专户存放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 《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在武汉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8月2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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