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7-04 |
(五)不予补偿的范围 1.房屋征收范围内,占用公共道路、人行道、公共绿化带、 公共巷道或消防通道等违法建设的. -
11 - 2.征收公告发布后抢建、扩建、改建,以骗取国家征收补偿 款为目的的. 3.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影响极坏,群众反映强烈的. 4.其他违反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对认定为 违法建筑房屋的不予补偿.
七、随房空地的认定及处理 1.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按照证书记载的用途、面积、 性质、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等内容进行评估后,以货币方式补偿. 2.因历史遗留原因,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随房空地根据 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结果进行评估后,以货币方式补偿.
八、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评估报告的使用
(一)评估机构的确定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 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组织 被征收人以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实施单 位应协助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评 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 选定成功;
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所选评估机 构得票数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3 家评估机构, 邀请被征收人代 表及镇(乡) 、办事处、新星社区基层组织代表参与,在公证机 构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下, 采取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 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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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报告的使用 1.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 征收人公示
7 个自然日,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 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2.分户评估报告送达 分户初步结果公示期满后, 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 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
10 日内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被 征收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 应自收到 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被 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分户报告送达方式: (1)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 人是公民的,如遇受送达人不在的情况,应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 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指定 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 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 -
13 - 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分户评估报 告的,可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 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认真记录拒收事 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分户评估报告留 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3)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 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 改造单位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