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9-07-04 |
4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监管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报告期 指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1月1日-8 月31 日 大信所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 年5月10 日出具的 大信审字[2016]第2-00947 号 《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指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6 年5月11 日出具的 京信评报字(2016)第188 号 《宏岳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宏岳塑胶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列净 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验资报告》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 年6月3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16]第2-00074 号 《验资报告》 本所 指 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兴业证券、主办券商 指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必备条款》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 备条款》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二、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5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业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法 律、法规和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中国法律 有关的问题并依据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 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监管办法》、 《业务规则》 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份公司本 次股票挂牌行为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股份公司本次股票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内部控制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股份公司如下保证:
1、股份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致股份公司尽职调查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补充清单)所要求的全部文件资料;
2、该等文件资料为原件的,其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的;
3、该等文件资料为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其所附签字和/或印章真实并 且有效,并为有权人士或机构签署或出具;
4、股份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内容和所作的陈述、说明等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5、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而无任何 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直接证据证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赖政 府有关主管部门、股份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本次股票挂牌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同意股份公司在申报材料中引用或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审核要求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股份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票挂牌的必备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请材 料一同提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