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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取试样适量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外观,并 检查有无异物. 4.2 理化检测 4.2.1 积雪草总苷 按第 A.3 章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4.2.2 水分测定 按GB 5009.3 中规定的第一法进行测定. 4.2.3 灰分测定 按GB 5009.4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4.2.4 粒度 按第 A.4 章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4.2.5 重金属(以Pb 计) 按GB/T 5009.74 中的方法进行测定. 4.2.6 铅按GB 5009.12 中规定的第一法进行测定. 4.2.7 镉按GB/T 5009.15 中规定的第一法进行测定. 4.2.8 总砷 按GB 5009.11 中规定的第一法进行测定. 4.2.9 总汞 按GB/T 5009.17 中规定的第一法进行测定. 4.2.10 铜按GB/T 5009.13 中规定的第一法进行测定. 4.3 微生物检验 4.3.1 细菌总数检验 按GB 4789.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3.2 霉菌及酵母菌数检验 按GB 4789.15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3.3 大肠菌群检验 按GB 4789.3 中规定的第一法 MPN 计数法进行检验. 4.3.4 大肠杆菌 按GB 4789.38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3.5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3.6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品种、同等级、同一批投料生产的产品,以同一生产日期为一检验批次. 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须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产品方可出厂. 5.2.2 出厂检验项目:外观、水分、灰分、积雪草苷、重金属及有害元素、菌落总数、霉菌及酵母菌数、 大肠埃希氏菌、沙门氏菌. 5.3 型式检验
5 3.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5.3.2 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5.3.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来源变动较大时;
b) 正式投产后,如配方、生产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产品停产
6 个月以上 , 恢复生产时;
e) 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5.4.2 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复 检后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包装、标签、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5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的要求. 6.2 标签 6.2.1 包装标签上应标明:产品名称、批号、规格、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厂名、厂址、产地、生产日期、 保质期、贮存条件. 6.2.2 外包装箱体上应标有:防潮、防晒、勿重压、朝上(朝下)等字样或标志.标签内容清晰可见,标 签应粘贴牢固. 6.3 运输 运输时必须轻装轻卸,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物品混装载运,严防挤压、雨淋、暴晒.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清洁和干燥的仓库中.避免与有毒、有害、易腐、易污染等物品一起堆放.
5 6.5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开启封口的情况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
6 A.1 一般规定 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符合 GB/T
6682 规定的实验用水. 实验中所用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 A.2 鉴别 A.2.1 仪器和材料 A.2.1.1 超声波清洗器. A.2.1.4 层析缸:规格与色谱板相适应. A.2.1.5 TLC Silica 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