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9-07-04 |
2015 年1月期间在某磨具厂工作, 主要 从事打胶、 包装、 拆模等工种, 接触过环 氧树脂、 A、 B胶 、 聚酰胺 (树脂) 等化学 物, 原告对该事实并无异议.原告提出 卞某患病前曾在恒源卫生材料厂工作以 及当时其家中正在装修, 推断其职业病 可能是上述原因导致, 但均未能提交证 据予以证明, 故该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期限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 第 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 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 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由于不属 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 认定申请期限的, 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 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本案中,
2016 年1月31 日, 卞某经盐城市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接触性皮炎.2016 年2月25 日, 卞某以该磨具厂为用工单 位提出工伤申请, 亭湖人社局作出 《认定 工伤决定书》 .后因非法用工问题, 亭湖 人社局自行撤销了 《认定工伤决定书》 .
2017 年4月24 日, 卞某向被告提交了判 定工伤申请.卞某在被诊断为职业病后 随即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并未超过法 定期限.卞某于
2017 年4月24 日提交 判定工伤申请是因为非法用工问题, 不 属于职工自身原因.依据上述规定, 卞 某申请工伤判定也未超过法定期限.综上, 亭湖人社局作出的案涉 《判定工伤决 定书》 并无不当, 人民法院应予维持. 本案案号:(2018)苏0903 行初
26 号,(2018)苏09行终423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 民法院 李星星 杨贤娟 案情 2011年7月21日, 被告某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 与某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 务协议, 由被告某物业公司对某小区实施 物业管理服务, 合同期限自2011年7月21日至2014年7月21日, 同时该协议约 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移交的资料.
2017 年8月16 日该小区所在县镇 人民政府根据某小区筹备设立业主委员 会的申请, 作出同意筹备设立业主委员 会的批复.2017 年9月3日, 该小区召 开业主大会, 选举成立某小区业主委员 会 (以下简称某业委会) , 且小区所在县 镇人民政府批复认可全体业主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选举结 果有效, 小区业委会遂向房地产管理局 登记备案.2018年3月23日, 小区业委 会发出通知, 不再要求某物业公司提供 物业服务, 并附有408户业主签字, 后于 2018年5月8日与另一物业管理公司签 订了物业服务合同.2018 年5月9日, 业委会向被告某物业公司发出通知, 并 送达其工作人员, 要求终止前期物业合 同, 三天内撤离小区, 并移交物业用房及 相关资料.但被告某物业公司以小区业 委会成立不合法, 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其与小区业主签订的系正式物业合同, 不是前期物业合同;
业委会要先经过业 主大会解聘才能选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 等为由进行抗辩.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故某业委会诉至法院. 裁判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 业主大会系业主自治性组织, 业主委 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 称 《物业解释》 ) 第十条的规定, 业主委员 会有权提起诉讼, 故某业委会在本案中 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主体适格.某小区 于2017年9月3日召开业主大会, 并选举 成立业主委员会,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 议履行期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