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07-04

2006 年, 北京某公司与大连某 公司达成口头协议, 约定由北京某 公司向大连某公司提供防火卷帘及 配件, 大连某公司支付货款.除了 本案防火卷帘项目外, 双方之间还 存在六营门等其他项目的供货协 议.2006年12月5日至2009年3月26 日期间, 大连某公司累计向北京 某公司订制防火卷帘等产品

30 余次, 北京某公司均依约向大连某公 司供应了产品及配件.北京某公司 提交的对账单确认大连某公司2006年至2009年欠付防火卷帘货款 662204.35 元, 大连某公司承诺于

2009 年5月1日前付款

20 万元, 余款2010 年5月1日前付清.此后, 大连某公司累计还款21万元, 北京 某公司对该部分还款不持异议. 2013年2月4日, 大连某公司通过网 上银行向北京某公司付款

10 万元.大连某公司认为该笔款项应当 从本案欠款中扣减.北京某公司则 认为, 该10 万元款项应冲抵双方 2011年六营门项目的货款, 而非本 案项目的欠款.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北京某公司 诉至法院. 裁判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清偿的 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并无约定, 而 大连某公司支付的货款也没有具体 明确指向.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 问题的解释

(二)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解释二》 ) 第二十条规定: 债务人的 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 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 应当 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本案双方 当事人于2009年3月达成的对账单 载明, 大连某公司承诺于2009 年和 2010年分两期清偿对账单上的欠款, 该两笔欠款与北京某公司所称的 2011年六营门项目货款相比属于在 先到期债务.因此, 大连某公司主张 该10万元款项应当优先抵充本案债 务的意见, 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 定, 应予采纳.判决: 大连某公司向 北京某公司支付货款352204.35元及 利息损失. 判决后, 大连某公司提出上 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有关货款抵充的顺序认定 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 为, 应当根据债务人的意见确定抵 充的债务顺序;

第二种观点认为, 约 定不明经协商亦不能达成一致, 且 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仍然无法确定 时, 应当根据法律、 司法解释的规定 来确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1.货款抵充的顺序, 首先应当 以约定为准, 没有明确约定且协商 不成时, 可以结合合同履行的具体 情况确定.多笔同种类买卖合同, 买方支付的货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 亦未明确指向, 买卖双方对于已 付货款的清偿顺序产生争议时, 通 常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 则, 来确定货款支付的指向及债务 清偿的顺序.首先, 应当根据合同 的约定来确定支付货款的指向.其次,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 ........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