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7-05 |
本保险为外币保单,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项均以美元计价,要保人及受益人需自行承担因汇 率变动可能产生之汇兑损益及汇兑费用. 本保险不得与以新台币或其他外币收付之人身保险契约办理契约转换. 保险契约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单条款、附著之要保书、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 的构成部分. 本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义时,以作 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原则. 名词定义 第二条 本契约所称名词定义如下:
一、基本保险金额:系指保险单首页所载本契约之投保金额,如该金额有所变更时,则 以变更后并批注於保险单之金额为准.
二、累计增加保险金额:系指就每一保单周年日依第十二条约定计算所得增额缴清保险 金额逐次累计之值.
三、当年度保险金额:
(一)「基本保险金额」对应之「当年度保险金额」:系指「基本保险金额」乘上附 表一之「当年度保险金额系数」所得之金额.
(二)「累计增加保险金额」对应之「当年度保险金额」:系指「累计增加保险金额」 乘上附表一之「当年度保险金额系数」所得之金额.
四、表定年缴保险费:系指本契约投保时所适用之保险费率表(不含特别承保所加收之 保险费)所记载每万元保险金额所对应之年缴保险费.
五、年缴保险费总和:
(一)「基本保险金额」对应之「年缴保险费总和」:系指「基本保险金额」对照之 「表定年缴保险费」乘以保单年度数所计得之金额.
(二)「累计增加保险金额」对应之「年缴保险费总和」:系指「累计增加保险金额」 对照之「表定年缴保险费」乘以保单年度数所计得之金额. 「保单年度数」 系指自本契约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致成完全失能或申请变 1.本商品经本公司合格签署人员检视其内容业已符合一般精算原 则及保险法令,惟为确保权益,基於保险公司与消费者衡平对等 原则,消费者仍应详加阅读保险单条款与相关文件,审慎选择保 险商品.本商品如有虚伪不实或违法情事,应由本公司及负责人 依法负责. 2.投保后解约或不继续缴费可能不利消费者,请慎选符合需求之保 险商品. 3.保险契约各项权利义务皆详列於保单条款,消费者务必详加阅读 了解,并把握保单契约撤销之时效(收到保单翌日起算十日内).
107 年04 月12 日寿险精字第
1070540075 号函备查
107 年09 月14 日依
107 年06 月07 日金管保寿字 第10704158370 号函修正 免费申诉
电话:0800-011966 险种代码:TU 传真:(02)2701-9365 电子信箱(E-mail):[email protected] 第2页,共14 页(TU) 更为展期定期保险当时所经过之周年数,未满一周年者,以一周年计.但最多以保 险单首页所载之本契约缴费年期为限.
六、保单价值准备金:系指「基本保险金额」对应之保单价值准备金与「累计增加保险 金额」对应之保单价值准备金加总之值.
七、期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系指本契约有效期间内每一保单年度届满时,按当时之「基 本保险金额」对应之期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累计增加保险金额」对应之期末保单 价值准备金加总计算该保单年度期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