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7-05 |
或自契约订 立后,经过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5页,共14 页(TU)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约时,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无法送达时,本公司得将 该通知送达受益人. 契约的终止 第十一条 要保人得随时终止本契约. 前项契约之终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书面通知时,开始生效. 要保人保险费已付足达一年以上或缴费累积达有保单价值准备金而终止契约时,本公司 应於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偿付解约金.逾期本公司应加计利息给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 分计算.本契约基本保险金额对应之历年解约金额例表如保险单附表. 增值回馈分享金的给付及通知 第十二条 本公司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之每一保单周年日,以增值回馈分享金作为趸缴纯保险费, 计算自该保单周年日当日起生效之增额缴清保险金额. 本契约之增值回馈分享金自第七保单年度起,得依要保人申请变更为下列之给付方式:
一、储存生息:按各该保单年度开始日当月之宣告利率,以日单利年复利方式累积至要 保人请求时给付,或至被保险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险期间届满或本契约终止时, 由本公司主动一并给付.但在本公司给付受益人保险金而契约终止的情形,要保人 未请求的部分由该保险金受益人受领.
二、现金给付:本公司依约定於保单周年日以现金给付增值回馈分享金予要保人. 如被保险人於该保单周年日保险年龄未满十六岁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处理,不适用 前二项之约定:
一、缴费期间内: 增值回馈分享金以抵缴保险费方式办理.
二、缴费期满后: 增值回馈分享金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按各该保单年度开始日当月之宣告利率,以 日单利年复利方式累积至被保险人保险年龄到达十六岁的保单周年日时,本公司就 累积储存生息之金额作为趸缴纯保险费,一次计算自该保单周年日当日起生效之增 额缴清保险金额.
三、要保人依第二十六条约定申请办理减额缴清保险,而不必再继续缴保险费时,依前 款方式办理. 被保险人於保险年龄未满十六岁且於缴费期满后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约终止时,本公 司应退还依前项第二款计算历年累积储存生息之增值回馈分享金. 如要保人於投保时未选择自第七保单年度起增值回馈分享金之给付方式,除第三项约定 外,本公司以购买增额缴清保险方式办理.第七保单年度起,要保人得於本契约有效期 间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给付方式. 要保人申请将增值回馈分享金给付方式由储存生息变更为现金给付或购买增额缴清保险 者,本公司将已储存生息之增值回馈分享金计息至变更申请日时给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单周年日应将增值回馈分享金或增额缴清保险金额,以书面或电子邮件 方式通知要保人 , 但保险期间届满当年之增值回馈分享金将於保险期间届满之翌日通知. 本公司依第十条约定解除契约时,不负给付增值回馈分享金之责任. 第6页,共14 页(TU)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要保人或受益人应於知悉本公司应负保险责任之事故后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於通知后 尽速检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应於收齐前项文件后十五日内给付之.但因可归责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约 定期限内为给付者,应按年利率一分加计利息给付. 失踪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失踪者,如经法院宣告死亡时,本公司根芯瞿谒范 死亡时日为准,依第十六条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退还所缴保险费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