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要保人 或受益人能提出证明文件,足以认为被保险人极可能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 应依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为准,依第十六条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退还所缴保险费加计 利息. 前项情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退还所缴保险费加计利息后,如发现被保险人生还 时,要保人或受益人应将该笔已领之身故保险金或所缴保险费加计利息归还本公司,其 间若有应给付保险金或增值回馈分享金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