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7-05 |
2006 年5月15 日-4- 航空运营人的代表组成,其任务是按照PPH、 用MSG-
3 的逻辑方法确定MRBR 建议书中的维修任务和维修间隔.5.7 工作组顾问:由 MRB 主席选派的MRB 成员组成,负 责向工作组提供建议.6. 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 6.1 MRBR 的基本要求6.1.1 MRBR 的适用性:(1)对于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15,000 千克( 33,000 磅 )的 运输类航空器,应 成立维修审查委员会制定MRBR. ( 2) 对于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5,700 千克(12,500 磅)但小于或等于15,000 千克(33,000 磅)的运输类航空器,可根据需求由AEG 确定是否制定MRBR. ( 3) 对于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 千克(12,500 磅 )或 以下的运输类航空器,可不制定MRBR. 6.1.2 对于民航总局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航空器,在新型号或型别航空器投入运行前必须有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并 在航空器运行期间不断被修订,以 保证航空器持续适航性.(1) 在CCAR-
121、CCAR-135 部生效后审定的航空器,要严格按照本咨询通告要求的程序和最新逻辑分析和决断方法制定MRBR;
( 2)在CCAR
121、CCAR-135 部生效前审定的航空器,仍 可以按照当时的逻辑决断方法制定维修任务和间隔,但应按照本咨询通告要求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6.1.3 对于民航总局进行型号认可审定的航空器,在CCAR- 维修审查委员会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AC-121/135-67
2006 年5月15 日-5- 121/135 部生效后,在 该型航空器投入中国营运之前,应 有民航总局颁发的认可函件.并在民航总局就MRBR 认可程序与初始型号审定民航当局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民航总局将视情参与初始型号审定民航当局的维修审查委员会工作,颁发认可函件认可初始型号审定民航当局批准的MRBR, 并给出差异(如存在).6.1.4 在制定MRBR 中的维修任务和维修间隔时,要充分考虑航空运营人的维修经验.6.2 初始MRBR 的形成(1) 在航空器型号审定过程中,航空器制造人邀请购买航空器和意向购买的航空运营人组成工业指导委员会(ISC) .ISC 组织专业人员成立各专业工作组.(2) 在航空器制造人以函件形式通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准备编写MRBR 后,民航总局将成立MRB, 指派MRB 主席和选择MRB 成员.MRB 主席指派MRB 成员作为各专业工作组顾问参加工作组活动.(3) ISC 编写政策和程序手册(PPH),并将其提交给航空器制造人.MRB 接到由航空器制造人提交的PPH 后,进行认可.(4) 工作组根据航空器的型号设计数据和类似机型的可靠性数据、依 据PPH 应用最新版本的MSG-3 的逻辑分析和决断方法,对 重要维修项目(MSI)和重要结构项目(SSI)等进行分析,制定维修任务和维修间隔的草案,提交ISC 讨论通过形成MRBR 建议书.(5) ISC 将MRBR 建议书经航空器制造人向MRB 提交.(6) MRB 对MRBR 建议书进行评审,发现问题将以函件形式通知制造人,制造人和MRB 协调沟通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维修审查委员会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AC-121/135-67
2006 年5月15 日-6- ISC.ISC 组织对MRBR 建议书进行修改,经 航空器制造人再次提交.(7) MRB 对MRBR 建议书审议通过后,经AEG 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建议批准发布MRBR. 注:具体的流程图可参考附录3. 6.4 改版MRBR 的审批(1)MRBR 在该型航空器服役期间,应 是一个不断更新的文件.航 空器制造人、ISC 主席和MRB 主席至少每年应进行一次联合评审以决定是否对其改版.评审结果应存档.(2) 航空器制造人和ISC 按需对MRBR 的建议更改内容进行评估,并 将MRBR 更改建议和相关资料经航空器制造人提交MRB 主席.(3) MRB 按照初始MRBR 的审批程序对MRBR 的建议更改进行审核和批准.6.5 MRBR 的分发航空器制造人负责出版和分发初始的和改版后的MRBR. 6.6 MRBR 的内容和格式MRBR 的主要内容和格式参看附录1. 6.7 型号认可航空器的MRBR 6.7.1 MRBR 的认可(1)对于由国外民航当局进行初始型号合格审定的新型或型别航空器,如 果制造人在中国有首批用户,在 航空器投入中国运行前,应 有经民航总局认可的MRBR.制造人应通过所在国民航当局以函件形式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通报其所在国MRBR 制定进展情况.民航总局将就MRBR 认可程序与初始型号审定民航维修审查委员会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AC-121/13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