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7-05 |
2006 年5月15 日-7- 当局协商,签署协议.(2)民航总局将根据协议要求,参与该国民航当局的维修审查委员会工作.派代表作为顾问参加该型航空器制造人所在国的MRB、ISC 和WG 的活动.(3)评审工作完成后,经AEG 审查认可,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将向型号认可证持有人颁发MRBR 认可函件.(4)对于国外民航当局已经批准颁发MRBR 的航空器,在该型航空器投入中国营运之前,中国民航总局型号认可证持有人或预期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应提交由初始型号审定民航当局批准的MRBR 及其评估分析报告,经 AEG 审查认可,由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向型号认可证持有人颁发MRBR 认可函件.6.7.2 认可的MRBR 修订型号认可证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双方民航当局达成的协议,邀请民航总局代表参加后续的MRB、ISC 和WG 会议,向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及时发送MRBR 的修订页,经 AEG 审查认可.7. 维修审查委员会(MRB) 7.1 MRB 的组成(1) AEG 将组织成立MRB;
( 2) MRB 由局方的持续适航维修监察和型号设计审定专业人员组成,经飞行标准司AEG 和适航审定司推荐,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批准成立.MRB 在该型航空器整个运行寿命期间始终存在.7.2 MRB 的主要职责(1) 向ISC 提供一份MRB 人员清单,包 括他们的姓名、单位、维修审查委员会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AC-121/135-67
2006 年5月15 日-8- 专业等信息;
(2)评估PPH,并提出修改意见,待 ISC 修改完成后,予 以认可;
(3)MRB 成员作为工作组顾问参加各专业工作组会议,监 督工作组成员严格按照PPH 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及时提出意见.在每次工作组会议后,审 查会议纪要,并 针对无法达成共识的有争论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工作组共同编写问题报告.最迟在下一次ISC 会议之前,向MRB 主席提交工作进程报告,包括对工作组工作的评估和会议纪要及问题报告,MRB 主席审核后,对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ISC 主席.所 有问题报告应进行跟踪直到关闭.每个工作组顾问至少包括持续适航维修监察和型号设计审定专业人员;
(4) 召开MRB 会议,并邀请ISC 主席和有关人员参加;
(5) 应ISC 主席的邀请参加ISC 会议;
(6) 建立MRB 的工作档案,包括会议纪要、问题报告、信函、分析资料、PPH、MRB 建议书和MRBR 等;
(7) 评审航空器制造人提交的MRBR 建议书或改版,提出修改意见.待修改完成后,形成最终报告,经AEG 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建议批准发布MRBR 或其改版.7.3 国外当局代表的参加(1)与中国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协商后参加MRB 活动,并 以函件形式通知ISC 主席;
(2) 按照协商内容,参加维修审查委员会工作,就有争议问题向MRB 主席提出,并由MRB 主席向ISC 主席提出;
(3) 在MRBR 建议书编写完成之前,就 规章差异问题通过维修审查委员会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AC-121/135-67
2006 年5月15 日-9- MRB 主席向ISC 主席提交;
(4) 应ISC 主席和MRB 主席邀请,参 加ISC 会议;
(5) 根据双方民航当局的协议要求认可MRBR. 8. 工业指导委员会(ISC) 8.1 ISC 的组成(1) 当航空器制造人计划开始编写MRBR 时,即应成立工业指导委员会.ISC 的成员应由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设备制造人和航空运营人的代表组成.(2)ISC 的主席由航空器制造人和航空运营人推荐产生,一 般情况下由航空运营人的代表担任.8.2 ISC 的主要职责(1)编写政策与程序手册(PPH),并交航空器制造人审核后提交给MRB 获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