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06 |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且达 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可以按照《关于印发镇江 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镇财规【2014】4 号)规 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 的项目,按规定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不得擅自将未经财政部门 批准的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不得利用政府采 购业务委托职权向采购代理机构索取不正当利益. 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三)有履行组织政府采购活动职责的能力.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体现节 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以及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 策导向.对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按财政部《进口产品管理办 法》 (财库【2007】119 号)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遵循保障需要、 节俭实用、 从严控制、 合理配置的原则进行采购,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按照标 准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与单位履行职责需要相适 应,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对政府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 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 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并 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在 采购文件中有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竞 标供应商的内容. 对于涉及民生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还应 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 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 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 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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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 评审小组依法推荐的 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不得通过对 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 中标成交供应商采 购响应文件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补充文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 出后
30 日内,按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所 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 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 签订合同的条件;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与中标成 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或签订有悖于采购结果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 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政府采购(www.zjzc.gov.cn) 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 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以及项目特 点制定验收方案.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